01【当事人咨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02【律师解答】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1、该规定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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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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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1、该规定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则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约定,也不存在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的问题。
在合法的范围内,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享有处分权。即当事人对自己的私权利在合法范围内可以自行处分,并且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私权处分。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则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
但,执行程序中实行“先本后息”规则,应遵从体系化理解,具体详解如下: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其相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息”而言,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作为一个整体上视为“本”。此处的“息”仅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2、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或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该利息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确定。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则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债务利息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具有法定性,属于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利息的计算方式也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3、在整体上视为“本”的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在执行中的清偿顺序,按照《民法典》第561条规定顺序履行,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先偿还“利息”,再偿还“主债务”,即“先息后本”。
综上,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关于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为:
1、一般债务利息;
2、本金;
3、加倍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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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林平之欠令狐冲本金100万,法院判决林平之支付令狐冲本金100万、利息10万(一般债务利息)。林平之没有主动履行,令狐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执行到林平之20万,双方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因林平之没有主动履行,产生200天的加倍债务利息3.5万元(100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200天=3.5万)。
清偿顺序为:先清偿一般债务利息10万;剩下10万清偿本金,即判决中一般债务利息清偿完毕,本金还剩90万,加倍债务利息3.5万未清偿,后续加倍债务利息按本金90万继续计算后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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