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市中银绒业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市中银绒业有限公司地址)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一)诉讼一诉讼情况如下1、诉讼当事人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风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18,法定代表人:马英军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0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收到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涉及两起民事诉讼。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风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18,法定代表人:马英军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3: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4:马生国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为“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于2016年9月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3032016280013),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整,期限为1年,自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西部(银川) 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担保”)为此笔借款与浦发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YB3303201628001301)

及出具《担保函》(西担保函[2016]85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西部担保与被告一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编号:XBDB-ZYYL-1609001),约定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证西部担保合法权益,被告二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四马生国分别与西部担保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为西部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一资金紧缺无法还款,申请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同意展期并与之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编号:33032016280013),西部担保亦同意其展期申请,并与之签订了展期相关协议。根据《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本笔贷款将于2018年9月5日到期。现借款展期合同期限已届满,在西部担保多次催促下,上述被告均未向西部担保履行偿还义务。

截至2018年9月17日,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向西部担保送达了《逾期贷款·欠息(费)催收通知书》(2018年第01次,编号:2018091701)。2018年9月27日,西部担保、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及原告共同签署《委托支付协议》,约定由原告代西部担保向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偿还此笔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25,448,648.89元,并取得对相应反担保人、反担保物的追偿权。当日,此笔代偿款项已打入浦发银行还款账户。西部担保与原告同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此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西部担保也向四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代偿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5,448,648.89元(其中贷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448,648. 8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83336.31元(其中;以人民币25,448,648.89元为基数,按年息6.65%计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6日),罚息人民币496,248.7元(其中:以人民币25,448,648.89元为基数,按日息0.5%。计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18年11月6日);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二

诉讼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银川恒通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银川糖厂家属区17号楼3 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崔倩

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23号期间,宁夏德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处为被告采购机械配件等,欠付原告货款132,316元。 2017年9月19日,原被告及宁夏德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债务划转协议》,三方约定由被告直接承担宁夏德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 132,316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3、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2,316元,逾期付款利息12,255.7元(暂计至2018年12月31曰,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144,571. 7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宁01民初1340号;

2、《民事起诉状》、《传票》(2019)宁0181民初414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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