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虚拟数字货币平台(厦门 数字人民币试点)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发与李某商谈交易虚拟货币后,纠集陈某侨、韦某三、黄某亮等人共同预谋,商定如对方人多则正常交易,人少则实施抢劫,并进行了分工,准备好棍棒、甩棍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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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虚拟货币为由实施抢劫,涉案金额达67万元。7日,厦门警方披露了一起涉虚拟货币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据了解,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

2020年底,报警人李某欲出售虚拟货币泰达币(USTD),并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买家陈某发。李某通过聊天软件与陈某发商谈,双方约定以6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并商定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区门口进行现场交易。

12月29日13时许,双方在陈某发车内进行交易。李某清点确认陈某发带来的包内有现金67万元后,通过数字钱包平台将105980个泰达币转至对方指定的钱包账户。陈某发在确认泰达币到账后,拿出甩棍威胁,把李某拖下车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发与李某商谈交易虚拟货币后,纠集陈某侨、韦某三、黄某亮等人共同预谋,商定如对方人多则正常交易,人少则实施抢劫,并进行了分工,准备好棍棒、甩棍等作案工具。交易当日,陈某发等人见李某一方前来交易的人数较少,遂实施了抢劫。

2020年12月31日,专案组在泉州南安市将犯罪嫌疑人韦某三、黄某亮、陈某侨抓获归案。2021年1月6日,又在三明市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发抓获。2月5日,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发、陈某侨、韦某三、黄某亮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据了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个部门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对涉虚拟货币违法犯罪,警方将进行严厉打击。(刘默涵)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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