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间借贷用于虚拟货币(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巨额利益)

洗钱罪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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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拟货币洗钱是否就构成洗钱罪?

近日,山东菏泽警方打掉一个特大跑分洗钱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涉嫌为境外犯罪团伙转账洗钱高达1.7亿元。

近年来,网络洗钱犯罪呈高发态势,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20日,共立案侦办重大洗钱和地下钱庄案件2164起,与2021年同期相比增长104%。

而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洗钱案中都出现了虚拟货币的身影,据成都链安《2022全球虚拟货币犯罪态势及打击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涉虚拟货币洗钱金额高达73亿美元

言归正传。据1月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披露,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达2585人。那么实践中,通过虚拟货币洗钱是否构成洗钱罪呢?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常见的罪名都有哪些呢?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洗钱罪。

01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

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通过上述《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洗钱罪的认定主要分为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以及五种洗钱行为两部分:


洗钱的对象

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如果洗的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并不成立洗钱罪。


洗钱的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了五种:(1)提供资金账户;(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4)跨境转移资产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而在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中,我们常看到对犯罪嫌疑人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进行定性与处罚。

直接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定性为洗钱罪的则比较少,可能的原因是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多发生于黑客盗币、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暗网交易、网络传销等犯罪活动中不属于洗钱上游犯罪的规定范畴

02涉虚拟货币洗钱罪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9日,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了六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便是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例,案件嫌疑人也因涉嫌洗钱罪被移送起诉。


案件详情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购买成比特币给陈某波。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上述非法所得来自于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

03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中常见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

定义: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在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从上文中我们知道洗钱罪规定了七类上游犯罪类型,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是除洗钱罪以外的所有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定义: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通过出售或者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虚拟货币账户等帮助他人转移资金。

近年来,随着“断卡行动”和“反洗钱法”等一系列组合拳的生效,传统洗钱渠道遭遇沉重打击,而虚拟货币的出现则为洗钱打开了新通道,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急剧增长。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牵头,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一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在此七星锤也要提醒大家,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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