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国应确保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受到AML / CFT的充分监管或监督,并有效实施相关的FATF建议,以减少虚拟资产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FATF 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早在2014年,FATF就认识到了加密货币的洗钱风险,并开始提出与加密货币洗钱监管方式的相应建议。2019年2月22日,FATF发表了一份对其监管建议的新解释说明,以减轻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新的内容已经定稿,并将于2019年6月作为FATF标准的一部分正式通过。FATF邀请私营部门实体和其他专家就第7(b)段提供书面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
1.为了应用FATF建议书,各国应将虚拟资产视为“财产”,“收益”,“基金”,“资金或其他资产”或其他“相应价值”。各国应将FATF建议书下的相关措施应用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2.根据建议1,各国应确定,评估和了解虚拟资产活动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运营中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各国应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注册,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行动,以减轻其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3.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获得许可或注册。至少,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被要求在其创建的管辖区域内获得许可或注册。应对不进行注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罚。
4.一个国家不需要对在该国内已经获得许可或注册为金融机构(由FATF建议书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实施其他的许可证制度,这些活动已经受到FATF建议书规定的所有适用义务的约束。
5.各国应确保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受到AML / CFT的充分监管或监督,并有效实施相关的FATF建议,以减少虚拟资产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VASP应受制于有效的监测系统,并确保符合国家AML / CFT要求。VASP应由主管当局(非SRB)监督或监督,主管当局应进行基于风险的监督或监督。
6.各国应根据建议35确保有一系列有效,相称和具有劝阻性的制裁,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制裁。制裁不仅限于服务商,还包括他们的董事和管理层。
7. 关于预防措施,建议10至21中规定的要求适用于虚拟资产服务商,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R.10 -将1000美元/欧元以上的COD交易认为非常见交易
(b)R.16 - 各国应确保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获取并保存发起人信息和受益人信息,在虚拟资产转让方面,将上述信息提交给受益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和对应方(如有),并应要求提供给有关当局。此信息不必直接附加到虚拟资产转移。各国应确保受益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获取并保存所需的发起人信息以及虚拟资产转让所需的准确受益人信息,并应要求向有关当局提供。
8.各国应在建议37至40所述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监管者应该与其他国家的监管者一起分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