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5章40条,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公司的金融组织定义、监管职责、监管规则、监管手段、4类参照适用机构监管
今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冲刺阶段。平台公司将继续推动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结构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其核心产业市场化竞争力。前面讲述了平台公司开展产业基金、贸易和商业保理等经营性业务的商业模式及风险,本次梳理一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
一、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9家,较2020年末的12156家增加了3家。业务合同余额方面,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比2020年末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09%。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章40条,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公司的金融组织定义、监管职责、监管规则、监管手段、4类参照适用机构监管要求、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及过渡期安排等6部分内容。若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将对跨区域经营的这七类地方类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影响。
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点
2022年0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不再需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审批,只要在工商注册就可以了,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但监管的职责应该还需要由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来实施。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将根据上文做出相应修改。
四、融资租赁公司商业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与银行类似,均为获得的资金成本与对外投放资产形成的利差盈利。融资租赁公司盈利能力,一方面要尽力取得低成本的资金,另一方面则需要关注企业投放资产的收益率。
(一)融资方式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规定:“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除了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外,转租赁、金租的同业拆借、央企/国企系大股东的资金拆借、出表型ABS也是有效补充。其中发行债券是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主要手段。
根据新世纪评级统计的2021年1-11月,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6804.82亿元,其中,结构化产品(包括交易商协会ABN、银保监会主管ABS和证监会主管ABS)3634.22亿元,占比53.41%,非结构化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私募债、一般公司债、一般中期票和其它金融机构债)3170.60亿元,占比46.59%。
(二)运作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运作模式多种多样,加上新兴产业的兴起和与其他金融模式的融合,更是创新不断。目前行业内主要运作模式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项目式租赁、销售式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1.直接租赁: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购买并向承租人提供设备出租,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2.转租赁:也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原出租人和租约)。
转租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第一承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二承租人;
另一种方式是出租人把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及出租人履行买卖合同,出租人再从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赁物,并转租给最终承租人。
3.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
4.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5.项目式租赁:是指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项目式租赁主要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以及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6.销售式租赁:是指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公司,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7.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双方约定,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五、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有出租方、承租方、供货商参与,涉及多个交易协议或合同,承担的各类风险(如:产品质量风险、贸易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也相应加大。这就要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对于协议或合同交易方充分尽职调查,查清交易对手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信用、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还款能力等项目。同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物、出租价款、还款方式、附属权利等合同条款,尽量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