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国债期货合约(2014年国债发行时间)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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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 基金概览 ......................................................................................................................... 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0

七、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10

八、 基金投资组合................................................................................................................ 11

九、 重大事件揭示................................................................................................................ 15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15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16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16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8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份额)、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份额)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7年9月12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 (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7年7月13日刊登于《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①基金代码:166023

②基金简称: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 A

③场内简称:中欧瑞丰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①基金代码:004740

②基金简称: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C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

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届时本基金更名为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本基金的存续期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为1,170,495,270.93份,其中A类份额1,164,196,608.13份,C类份额

6,298,662.80份(截至2017年9月8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93元,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93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87元(截至2017年9月8日)。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A类基金份额10,004,528.00份(截至2017年9月8日)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年9月15日

(十)基金管理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上市推荐人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72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5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发售和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1)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

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

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钱滚滚

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170,019,408.67 元;认

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475,862.26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475,862.26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

募集净认购资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中

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7年7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7月3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170,495,270.93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57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9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中欧瑞丰 166023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004,528.00份 (截至:2017年9月8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

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7年9月8日的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10795户,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16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86,245.93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中欧瑞丰为0份,

占0.0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中欧瑞丰为

10,004,528.00份,占100.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份额比例(%)

1 董天宇 1,015,039.00 10.15

2 曾山 1,000,038.00 10.00

3 李奋 1,000,029.00 10.00

4 余欢 500,043.00 5.00

5 宗玥 500,043.00 5.00

6 闫桂新 326,017.00 3.26

7 杜玉梅 300,020.00 3.00

8 尚红燕 220,006.00 2.20

9 谈飞 200,017.00 2.00

10 陈磊 200,006.00 2.00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3、总经理:刘建平

4、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389C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持股25%;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20%;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3%;窦玉明持股5%;周玉雄持股1.4925%;卢纯

青持股0.7447%;于洁持股0.7447%;赵国英持股0.7447%;方伊持股0.5319%;关子阳持股

0.5319%;卞玺云持股0.4203%;魏博持股0.3989%;郑苏丹持股0.3989%;曲径持股0.3989%;

黎忆海持股0.2926%。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估值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等专业

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对基金投资的所有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基金估值委员会

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中的公允价值定价行为的机构。IT治理委员会是完善公司IT治理工

作的机构。

公司目前下设投资事业部、资产配置部、现金管理部、信用评估部、权益研究部、中央

交易室、营销策划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财富管理部、数据营销部、业务发展部、

理财规划部、公司财务部、基金运营部、行政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投资事业部负责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2)资产配置部负责多策略资产的投资管理和FOF的研究与投资

(3)现金管理部负责货币类产品的投资管理

(4)信用评估部负责研究分析债券类产品的信用评级

(5)权益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市场动态、行业及上市公司等领域进行调查研究,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为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以及定量投资的研究、基金业绩归因分析、基金风险评价、研究员

业绩考核、衍生品的研究以及数量化程序开发。

(6)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各项交易指令,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市场异常交易情况以及

重大消息。

(7)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公司品牌建设以及对外交

流与合作等事务。

(8)机构业务部负责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

(9) 零售业务部负责零售客户的开发和维护。

(10)财富管理部负责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11)数据营销部负责销售支持。

(12)业务发展部负责基金产品的研究、设计与开发,以及基金申报材料和发行材料的

制作。

(13)理财规划部负责日常客户服务工作、并提供销售支持及客户服务相关工作。

(14)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5)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直销业务办理、基金资金清算以及基金会计

核算等事务。

(16)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为公司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

技术支持。

(18)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19)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合规监察及内部稽核审计。

(20)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旗下组合投资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和控制。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17年8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已有正式员工278人,其中管理团队共6人,他们都

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管理能力。员工中6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绝大多数的员

工具有多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黎忆海 021-68609600-2001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文)批准,于2006年7月

19日正式成立。股东为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骏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窦玉明、周玉雄、卢纯青、于洁、赵国英、方伊、关子阳、卞玺云、魏博、郑苏丹、曲径、

黎忆海。注册资本为1.88亿元人民币,旗下设有北京分公司、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编制日,本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62只开放式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蔚文先生,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

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8年以上证券以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6年11月起至2011年1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监、中欧盛世成

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现任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月5月23日起至今)、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

16日起至今)、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2月1日起至今)、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31日起

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托管部负责人:姜然

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电话:0755—83199084

主要人员情况: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

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

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

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电话: 021-23238189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

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项 目 行次 2017 年 9 月 8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 12,382,278.55

清算备付金 2 89,115,439.53

交易保证金 3 118,511.57

应收证券清算款 4 10,914,710.58

应收股利 5 0.00

应收利息 6 58,856.90

应收申购款 7 0.00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其他应收款 8 0.00

股票投资 9 569,490,316.96

债券投资 10 0.00

权证投资 11 0.00

买人返售证券 12 500,000,000.00

待摊费用 13 0.00

其他资产 14 475,862.26

资产总计 15 1,182,555,976.35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16 0.00

应付赎回款 17 0.00

应付赎回费 18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19 390,385.52

应付托管费 20 65,064.25

应付销售服务费 21 699.91

应付交易费用 22 699,783.65

应付利息 23 0.00

应付收益 24 0.00

应交税金 25 0.00

其他应付款项 26 0.00

卖出回购证券款 27 0.00

短期借款 28 0.00

预提费用 29 49,351.20

其他负债 30 0.00

负债合计 31 1,205,284.53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32 1,170,495,270.93

未实现利得 33 0.00

未分配收益 34 10,855,420.89

持有人权益合计 35 1,181,350,691.82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 36 1,182,555,976.35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7年9月8日,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1 权益投资 569,490,316.96 48.16%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其中:股票 569,490,316.96 48.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00 42.2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497,718.08 8.58%

8 其他资产 11,567,941.31 0.98%

9 合计 1,182,555,976.35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4,607,381.36 35.9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144,882,935.60 12.2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

合计 569,490,316.96 48.2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三)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股票代 资产净

序号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码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600,000.00 88,032,000.00 7.45%

2 601336 新华保险 822,180.00 48,853,935.60 4.14%

3 000538 云南白药 549,897.00 47,362,628.61 4.01%

4 000858 五 粮 液 899,989.00 46,664,429.65 3.95%

5 002185 华天科技 5,399,935.00 40,499,512.50 3.43%

6 300433 蓝思科技 1,224,975.00 38,108,972.25 3.23%

7 600219 南山铝业 9,149,039.00 36,596,156.00 3.10%

8 600742 一汽富维 1,646,113.00 36,379,097.30 3.08%

9 000639 西王食品 1,199,933.00 25,210,592.33 2.13%

10 600305 恒顺醋业 2,249,760.00 24,702,364.80 2.09%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十)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

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

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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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511.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914,710.5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8,856.90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475,862.26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1,567,941.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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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年9月12日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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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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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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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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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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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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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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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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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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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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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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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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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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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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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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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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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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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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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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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投资限制应在转换后的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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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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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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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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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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