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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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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表决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天实施:不得超量办理电话卡、开立银行账户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不得超量办理电话卡、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不得非法买卖电话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任何用户办理手机卡必须实名,而每一名用户实名注册、办理的手机卡数量最多不能超过5张。


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人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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