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虚拟货币诈骗案件最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秦某、杨某某、谢某某共同协商在银川成立收藏品销售公司,后被告人秦某联系被告人白某某、方某,五被告人共同出资并假借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宁夏国艺典藏文化艺术品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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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新闻网】

6月16日,记者从金凤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首例涉老年人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秦某、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与其前判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八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该案系金凤法院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宣判的首例涉老年人集资诈骗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秦某、杨某某、谢某某共同协商在银川成立收藏品销售公司,后被告人秦某联系被告人白某某、方某,五被告人共同出资并假借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宁夏国艺典藏文化艺术品商贸有限公司,以向社会公众散发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虚假宣传所售钱币、纪念币等收藏品价值,夸大收益并承诺一定期限内高价回购。为骗取客户信任、炒作产品价格扩大销售,该公司召开“回购返现会”对部分少量藏品虚假回购返现,营造藏品升值、兑现承诺的假象。后五被告人按出资比例分赃,将所获利润按“银川公司”出资比例入股,复制成立同类型“榆林公司”,以相同经营模式在两地实行诈骗活动,两公司最终均以遣散员工、关停公司、销毁账目、负责人失联而结束。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五被告人共骗取96名在银集资参与人投资款4700725元,主要用于各自消费挥霍、投资经营。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分赃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犯罪数额巨大,且集资参与人中中老年人居多,依法应予惩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秦某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系从犯且均认罪认罚,被告人秦某、谢某某、方某系自首,被告人杨某某、白某某系坦白。据此,对于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有自首、退赔犯罪所得等情节,根据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责任编辑:张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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