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与物权

就不动产而言,现在法律的规定是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

Bitget下载

注册下载Bitget下载,邀请好友,即有机会赢取 3,000 USDT

APP下载   官网注册

通说认为,民法体系按物、债两分原则,将合同列入债法体系,基于合同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但是这种传统的理论是有缺陷的,直接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能否产生物权请求权?如果不能,又如何去解释因租赁合同产生的返还租赁物纠纷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呢?

我国民法典关于物权篇规定包括之前的物权法,混淆了物权和物权效力的概念。现有规定从法律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首先,从民法典角度来看,如何解释物权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其次,如果物权是私权利,它的产生是由法律规定还是随着人们对物的控制和利用自然而生?

物权是物被人们当作有经济价值利用时产生的相应权利,在不涉及他人利益的情况时,法律自其产生时,就应予以保护。而物权的效力,应当是物权对社会和他人所产生的对外的法律效力,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之必要,对其产生的对外效力自然有法律规定的必要。客观的说,物权,属于私权中的财产权范围,法律本身并不能创设私权,而只能是对私权的保护。就不动产而言,现在法律的规定是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然,果真如此吗?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必须依赖登记吗?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登记行为只是一种公示行为,而不是对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特定权利的确权或裁决,登记行为并不是权利创设行为,不经法定方法公示,仍然是物权。那种认为不动产登记是公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确认,不动产物权变动变动的效力来自于行政机关的登记,究其本质是私权公授的封建思想的残余。

民法典在第二篇物权中,虽然写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但就其规定的内容来看均为物权“发生效力”或“不发生物权效力〞,科学的理解民法典中物权编中关于物权的规定,应当是指物权的对外的效力,而不是物权本身。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是“物权效力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就虚拟货币而言,只要为人所用,对人而言当然产生物权,而不论法律、政府认不认可。但对这种物权能否产生一定的对外的法律效力,国家为向社会彰显其权利的属性,维护交易安全,对其公示公信性用法律予以规制完全有必要的。但是,对物权本身,属于人们的自然之权的保护,法律还是应当规定一个基本的保护范围,而这恰恰是民法典所欠缺的。

搞清楚物权和物权的效力是概念,对于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在合同纠纷中, 当事人之间如果不追求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对自己的物权予以按排。因此,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也完全可以形成物权法律关系,基于合同也可以产生物权请求权。

物权和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区分,对法律基础关系的研究影响甚巨,直接决定“私权公赋”还是“天赋人权”这一异常敏感的法律基础理论。

“物权法定”是真理吗?!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虚拟货币与物权文档下载: PDF DOC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