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开发(做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犯法吗)

【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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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通讯员 谭美娜 吕晓敏

10月20日,莱西法院在普东看守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赵某、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发展人员超400人,涉案金额达千万元!这起“虚拟数字货币”骗局案在莱西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加入“虚拟数字货币传销交易平台”,参与名为“数字货币刷单”的虚拟投资项目,该项目对外宣传通过下载“AR ”“MARK”等软件低买高卖“数字货币”获利,而实际获利方式为不断发展下线,拉拢新成员参与。后陈某发展赵某,赵某发展邱某某等人,各被告人通过发奖金、旅游、聚会、发红包、承诺不赔钱等手段不断发展社员,吸引大量人员参加投资,以参与人数和会费缴纳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截至2020年10月17日,陈某、赵某均已达到常务理事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均超过400人,涉案金额均达千万元,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前已达到理事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达70余人,涉案金额200万元。

后“数字货币刷单”平台突然关闭,致使参与投资该项目的人员发现自己被骗,遂集中报案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陈某、赵某情节严重,各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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