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每位有限合伙人均应分享合伙公司的综合净利润,即合伙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到任意时间为止所获得的净利润,分成比例如下:Charles E.Peterson,Jr.1/42Elisabeth B.P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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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巴菲特致股东的信》是一个伟大的作品,巴菲特不仅仅是一个伟大的投资家,也是一个伟大的经营者,在这本书里,他详细的阐述了自己所有的商业智慧,他的语言朴实无华,幽默风趣,却直指事物的本质。大道无形,真正的智慧没有任何修饰,就藏在普通的行为和言语之下,能悟出多少,就看个人修行了。
前半部分为个人阅读感悟,后半部分为原文。原文中绿色斜体字为我个人解读
一、 巴菲特投资的起点
原文为巴菲特合伙公司1956年成立时的契约条款,第一封信则从下一年1957年开始。
巴菲特出生于1930年8月30日,11岁购买了第一张股票,1956年正是他26岁,成立合伙公司募集来的钱从名单看都是他的亲人和朋友。
这个合伙公司就是一个代客理财。可能当时还没有私募基金的制度可以成立。按股东信算巴菲特募集到10万5千美金,相当于现在约700万人民币。
我们看到7个有限合伙人一起分掉净利润的50%。从原文中推测:
1、投资收益>4%,按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支付4%的利息后,7人分成50%利润;巴菲特分成剩余50%。
2、投资收益=4%,按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支付4%的利息后,巴菲特白干。
3、投资收益<4%,按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支付4%的利息,不够部分下一年利润补上。
这样的契约巴菲特承诺投资收益在4%以上,未达到他就白忙活。如果赚钱那么他提成50%,这分成不错,雪球开始滚……
二、 巴菲特致股东的信原文
有限合伙契约 1956 年
签署人兹保证,即日起建立有限合伙关系,具体如下:
1:合伙公司名称为:BUFFETT ASSOCIATES,LTD。
2:本合伙公司的业务是为合伙人账户买卖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商品以及从事其他投资
活动。
3:主要营业地点是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县奥马哈。
4:普通合伙人是:
Warren E.Buffett(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有限合伙人是:
Charles E.Peterson,Jr.(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大学室友彼得森
Elisabeth B.Peterson(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彼得森的妈妈
Doris B.Wood(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巴菲特姐姐
Truman S.Wood(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巴菲特姐夫
Daniel J.Monen,Jr.(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发小莫奈
William H.Thompson(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巴菲特的岳父
Alice R.Buffett(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巴菲特的姑姑
以下统称为有限合伙人。
5:本合伙公司存续时间为1956年5月1日至1976年4月30日,除非按照合伙人协议或内布拉斯加州法律规定提前终止。
6:每位有限合伙人投入的资金数额如下:
有限合伙人:投入的资金:
Charles E.Peterson,Jr. 5,000.00
Elisabeth B.Peterson 25,000.00
Doris B.Wood 5,000.00
Truman S.Wood 5,000.00
Daniel J.Monen,Jr. 5,000.00
William H.Thompson 25,000.00
Alice R.Buffett 35,000.00
合计有限合伙人金额 $105,000
7:有限合伙人并未就追加投资达成协议。
8:除合伙公司终止时间已到或有限合伙人退出以外,关于返还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的时间并未达成协议。
9:每位有限合伙人按其投入的资金数量分享利润或其他收益,具体分配方法如下:合伙公司按照每年12月31日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支付 4%的利息,有限合伙人资金账户余额以合伙公司根据当年业务提交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单上显示的金额为准,上述利息记为合伙公司的费用。
截止到 1956年12月31日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向每位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初始投资资金支付 2%的利息,不再另行支付利息。此利息支出记为当期合伙公司费用。此外,每位有限合伙人均应分享合伙公司的综合净利润,即合伙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到任意时间为止所获得的净利润,分成比例如下:
Charles E.Peterson,Jr.1/42
Elisabeth B.Peterson 5/42
Doris B.Wood 1/42
Truman S.Wood 1/42
Daniel J.Monen,Jr.1/42
William H.Thompson 5/42
Alice R.Buffett 7/42
有限合伙人7人,合计占净利分成的 50%
10:有限合伙人无权将投资资格受让给他人。
11:合伙人无权准许增加其他有限合伙人。
12: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优先级。
13:若普通合伙人身故、退休或精神失常,其余合伙人无权继续经营合伙公司。
14:除获得投资回报外,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并获得其他资产。
签署日期:1956 年 5 月 1 日
签署人:
(签名)
Warren E.Bufftett
Charles E.Peterson,Jr.
Elisabeth B.Peterson
Doris B.Wood
Truman S.Wood
Daniel H.Thompson
Alice R.Buffe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