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结合立法层面及类似司法判例层面的综合考量,本律师判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矿机买卖及统一的裁判标准认定矿机买卖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中直接申请仲裁委确认合同无效,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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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篇办案手记,葛冰律师刚刚记录了一个建筑领域的灰色产业,即“证书挂靠”。本篇办案手记,将继续记录一个金融领域的灰色地带,即“虚拟货币”。
葛冰律师代理的本案件,无论是从立法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从司法实践的类案裁判,均经历了一个拨云见日、云开月明的过程,充满了挑战与趣味......
案件背景
案件名称:朱某某与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矿机交易合同纠纷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管辖:成都仲裁委员会
我方委托人系申请人朱某某,对方被申请人是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朱某某经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销售代理人员的介绍,Swarm项目价值高,收益很好,并推广宣传Swarm项目为天王项目,且承诺不产币,直接退款。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朱某某于2021年6月4日,与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某Swarm实体矿机购买协议》(以下简称“《Swarm购买协议》”),合同约定:甲方(申请人)向乙方(被申请人)购买其拥有的某Swarm实体矿机技术支持矿机A套餐2份。且委托乙方管理专用“矿机”生产BZZ货币。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物全款。
但是,前述款项支付后,根据矿机收益系统数据,每日产出BZZ0.000...,收益微乎其微,基本为“0”。朱某某遂得知存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的欺诈情形,故提出退款。但是,2021年7月,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作出《关于Swarm置换FIL产品说明》,拒绝退款,而提出高价兑换其他矿机的方案。
制定诉讼策略,提起仲裁申请
2021年8月,葛冰律师正式接受朱某某的委托,代理其就本案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征求委托人的意见下,本律师第一时间向对方公司发送律师函予以警告。但是,对方公司收函后的态度依然如故,即拒绝退款。且提出双方签订的矿机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购买人即朱某某应风险自担,且同样提出高价兑换其他矿机或者将矿机拉回家的方案。
遂委托人即决定申请仲裁立案。作为代理律师,面对一个新型经济纠纷,首要工作即在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制定一份严谨有效的诉讼策略。
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寻求支持我方诉求的法律依据。
本律师在2021年8月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时,发现当时我国对“虚拟货币”这一新兴事物尚未有专门、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虚拟货币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的仅为部委联合通知公告、协会自律性规定等。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就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但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施行,再次明确比特币的性质,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是认可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仍然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此外,《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作出具体规定。
且对于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买卖矿机、开发平台、购买算力的行为性质认定,我国法律也并没有相关规定。对于本律师代理的该案件中涉及的矿机交易、挖矿行为,国家的打击态度也并不明确。
其次,在司法判例层面,提炼以供仲裁员参考的裁判要旨。
目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相关纠纷的类似判例屈指可数,且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
多数法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系虚拟货币挖矿机这一新兴产品,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挖矿机作为商品买卖。且认为目前国家虽未认可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并未否认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因此,法院对以虚拟货币挖矿机交易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即如果挖矿机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即是有效的。如2018年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矿机买卖合同有效。
而有个别法院认为虚拟货币矿机买卖合同目的是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在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案涉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故结合立法层面及类似司法判例层面的综合考量,本律师判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矿机买卖及统一的裁判标准认定矿机买卖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中直接申请仲裁委确认合同无效,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
此外,通过对本案件涉及的虚拟货币项目的网络舆情进行检索查询,发现该项目受害者众多,有些受害者已经以合同诈骗报警。而我方委托人暂不想采取报警等刑事途径,而欲通过民事方式快速解决。
遂本律师制定了本案的诉讼策略:以被申请人存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等欺诈情形,向成都仲裁委提出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某Swarm实体矿机购买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货款。
立案感悟
纵观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立法体系存在空白,个案裁判观点不一......
回想从接案到申请仲裁立案的整个过程,如果用一个词总结与形容,那就是“不确定”。
然而,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司法每一天都在进步。拨云见日终有时,守得云开见月明。
本律师在不确定中也可以寻求办案的自信,同时也在等待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那一刻......
(感谢阅读,未完结下篇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