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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

01 因OTE和Cosmote多次违反GDPR,希腊数据保护机构作出迄今最高罚款

近日,希腊数据保护机构--希腊数据保护局(Hellenic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下称HDPA)对OTE(OTE集团隶属于德国电信,是希腊最大的电信集团)和Cosmote(是OTE旗下的移动部门)多次违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行为处以925万欧元的罚款,这是HDPA有史以来的最高罚款。

2020年,该集团因信息系统攻击发生重大数据泄露事件而接受HDPA调查。被泄露的数据库由Cosmote处理,用于网络故障管理和一般的数据分析目的。这次泄露事件影响了1000多万OTE集团和非OTE集团的用户,涉及每个用户的大量个人数据,包括财务和电信流量数据。

经调查,HDPA认为,因为Cosmote为网络故障管理目的非法处理电信流量数据,违反了GDPR的数据最小化和存储限制原则;因为没有向用户提供有关为网络故障管理和数据分析目的处理其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信息,Cosmote违反了透明度原则;由于内容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不充分,没有充分执行匿名化程序,Cosmote违反了GDPR的相关规定。因为在数据泄露事件中使用的基础设施的安全措施不足,OTE违反了希腊电子隐私法的相关规定。 HDPA据此对Cosmote和OTE作出处罚。

来源:

帕格建:《希腊数据保护局作出迄今为止最高罚款》,载“数据保护官”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5日,https://mp.weixin.qq.com/s/nmqHivImfyu3jfcOR7vqCA。

02 欧洲互动广告局因违反GDPR被比利时数据保护机构罚款

近日,比利时数据保护机构(“DPA”)在调查欧洲互动广告局( IAB Europe,数字营销和广告行业的行业协会 )对透明度和同意框架(“TCF”)的管理后发布一项决定。该决定认为,IAB Europe 是 TC 字符串(个人数据)以及处理 TC 字符串的其他实体的共同控制者。此外,该决定命令 IAB Europe 采取某些措施,使其对 TC字符串中任何个人数据的处理符合 GDPR。

  • TCF 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同意管理工具,旨在帮助数字广告链中的各方在处理个人数据(或存储在用户设备上的其他信息,如 cookie 时遵守欧盟的 GDPR 和电子隐私指令。
  • TCF 通过在透明度和同意字符串(“TC 字符串”)中编码和指示用户的隐私偏好来工作。其有助于捕获个人偏好以显示有针对性的广告。偏好被编码并存储在“TC 字符串”中,该字符串与实时竞价广告( RTB) 中的参与者共享,以便他们知道这些偏好是什么(即,用户同意/反对什么)。

经调查,DPA 认为, IAB Europe是与 TCF 相关的数据控制者,未能履行若干数据控制者义务(包括保存处理记录;任命数据保护官;以及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IAB Europe没有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且其与供应商共享该数据的法律依据也“不充分”,违反了“合法”的要求。

因此,IAB Europe被罚款250,000欧元,并必须采取多项纠正措施,以确保TCF符合GDPR的要求;IAB Europe表示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和比利时当局合作。他们需要在2个月内提交行动计划,并在6个月时间内执行。

来源:

德波胡布:《欧洲互动广告局因违反GDPR被比利时DPA罚款》,载“数据保护官”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7日,https://mp.weixin.qq.com/s/yoYzb8fxTZF6CBchukgquQ。

司法动态

03 随意发布官方“打假声明”构成商业诋毁,淘宝起诉北农华公司获赔5万元

陕西北农华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农华公司”)于其官网上发布《北农华官方打假声明:我公司产品不在任何网络渠道销售》一文。文中针对淘宝店铺销售其产品之行为使用“误导和欺骗”、“非法经营”、“未经授权私自在网络渠道售卖的违法行为”等表述,并配有标识“假”字字样的淘宝商品及店铺截图。作为淘宝网运营公司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认为北农华公司构成虚假宣传之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北农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连续三个月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淘宝公司与北农华公司拥有相同的潜在消费者群体,二者之间既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也存在商业利益的冲突,客观上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北农华公司所指控淘宝店铺具有合法市场渠道取得该公司产品。北农华公司在未购买商品并确认产品真假且无任何其他证据之情形下,即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表涉案文章,将网络渠道销售其公司产品之行为表述为非法经营,将涉案店铺及所售产品定性为“假”,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涉案店铺所售相关产品为假的认知。

再者,涉案店铺均在淘宝网站运营,且北农华公司所发表文章多处明示淘宝网站存在假货销售,损害淘宝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余杭法院判决北农华公司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连续七日在其官网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来源:

知产财经:《案件┃随意发布官方“打假声明”,法院:构成商业诋毁,赔偿5万元》,载“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MhDEp-8lrCWyQbct1qw9rA。

04 《率土之滨》诉《三国志•战略版》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系《率土之滨》游戏运营商。2020年4月5日,该游戏出现服务器登录异常现象。同日,某斗鱼主播直播间内有非网易工作人员之用户就游戏服务器登录异常现象发表怼玩家言论,并引起网络热议。后网易雷火公司发现,《三国志·战略版》游戏运营商广州灵犀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犀公司”)在多个平台发布的视频广告中载有同前述怼玩家言论高度相似之用户发言记录,并使用“都2020年了,竟然还有游戏项目组怼玩家的操作?谁给的勇气?”、“服务器崩溃让玩家背锅?劝你学学三国志战略版”等文案,认为该行为系商业诋毁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灵犀公司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灵犀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删除侵权广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其一,网易雷火公司与灵犀公司均为网络游戏经营者,存在密切的同业竞争关系。

其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既可能是凭空捏造或散播有损他人商誉且不符合实际之信息的行为,也可能是故意通过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陈述事实之方式而意在贬低或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相关证据显示,六条涉案广告内容均为对原告及其所经营游戏《率土之滨》的负面性评价,存在一定误导性。且灵犀公司未就上述评价是否存在事实依据予以举证核实,未证明其系对公共事件的客观真实描述,故该广告内容属于虚假性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其三,部分涉案广告已具有一定观看量,达到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传播之效果,故其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之行为。

其四,灵犀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运营商,在宣传推广其游戏过程中应负有审慎义务。在明知所发布广告可能会侵害他人商誉及商品信誉时,灵犀公司不仅未能尽到应有注意义务,反而在对原告及其所经营游戏《率土之滨》作出负面性评价的同时,推荐并夸赞自身所运营之游戏,具有明显故意。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灵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业诋毁行为、删除所发布侵权视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来源:

游戏葡萄:《〈率土之滨〉状告〈三国志•战略版〉一审胜诉:「三战」被判向「率土」公开道歉并赔偿》2022年2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ULVVWZLju-r-BF4bgpD_jA。

05 任天堂成功获得屏蔽令,超链接网站无处容身

2021年12月2日,任天堂向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对BT、天空和维珍传媒等英国六大宽带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布禁令,以阻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两个特定网站(以下统称“目标网站”)的访问。该目标网站允许用户通过链接访问第三方网站,从而下载未经授权的盗版任天堂游戏。

近日,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就此作出明确裁决:

首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订阅用户通过连接目标网站中的第三方网站,访问包含未经授权之任天堂游戏的文件,并将其下载至位于英国的电子设备,侵犯了任天堂包括游戏源代码与目标代码以及某些文本与图形在内的作品版权。

其次,涉案网站系以盈利为目的运营,其发布链接之行为属于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向点击该链接之用户传播作品。且在案证据显示,运营商正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匿名并规避任天堂的执法措施,故应认定运营商知晓自身参与非法活动。因此,其对用户之复制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再者,法院肯定了英国消费者为侵权网站之目标。理由如下:其一,英国系任天堂游戏重要市场;其二,目标网站提供了在英国非常流行的任天堂游戏;其三,英国消费者对目标网站已进行大量访问。

最后,为防止进一步损害的发生,发布禁令具有必要性与相称性。理由如下:第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开展业务之权利不会因此受到影响;第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已拥有阻止访问目标网站所必需的技术;第三,任天堂将承担实施禁令所需费用。

综上,法院依法发布禁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阻止对目标网站的访问。该项裁决实际扩大了禁令效力,确认禁令的使用范围不仅涉及盗版网站本身,还扩大至仅发布可链接至盗版网站之超链接的网站。

来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任天堂成功获得屏蔽令 超链接网站无处容身》,载“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日,https://mp.weixin.qq.com/s/L2rUWrYCanWSMn826lI8sg。

学术动态

06 林秀芹:《新形势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着新形势。第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加强监管。第二,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将推动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第三,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NFT的出现和发展对著作权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第四,我国理论界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认识不一,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判决标准也不一致。

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集体管理组织为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发挥了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为创作者提供了一个补偿性的、切实可行的行使著作权的机制。第二,促进作品的利用和传播,为使用者获取作品和提供报酬提供了便利。第三,促进了著作权的扩张,辅之以强制集体管理,可使立法者更愿意承认新的权利。第四,减少交易成本。第五,具有文化社会公益功能,可以对有着较大社会价值的作品进行文化推广。

新的《著作权法》有两个遗憾,一是没有确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二是集体管理收费制度的不够安全和裁决程序的不够明确。因此,在制度的完善上,首先要认可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多元的社会功能,并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短期要通过立法实现延伸的集体管理,在适当的领域引入强制的集体管理制度。第二,对侵权赔偿一视同仁。第三,建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使用的管理系统。第四,引入集体管理组织治理指南。第五,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例如建立透明度制度,并建立外部监管机制等。第六,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及费率的协商和裁决机制。

来源:

林秀芹:《新形势下著作权集体管理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载微信公众号“音像版权天地”,2022年3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g-wThYv2W1TJaNh2uIXHjw。

07 付新华:《数字经济下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论批判——从数据财产权到数据使用权》

作者认为,创设企业数据财产权并非明智之举,不仅有悖于数字经济的运行实践和逻辑特征,而且会带来许多现实难题。第一,企业数据财产权与数字经济运行的逻辑特征相悖;具有排他性的企业数据财产权与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数据本身的性质不符,创设企业数据财产权不仅无法达到激励数据生产、繁荣数据市场的目的,还将造成阻碍数据利用、形成数据垄断、限制大数据发展等困境。第二,企业数据财产权将面临权利分配难题;企业数据通常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各方均有理由主张对相关数据享有一定的权利,数据财产权的归属和收益问题目前没有理想的解决方式,这种权利分配难题将带来高度不确定的法律风险。第三,企业对数据的生成、收集和交易无需法律激励;即使没有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激励,企业基于自身业务的维系和发展也会积极生成和收集数据。第四,设立企业数据财产权将带来威胁个人隐私、难以平衡保护与利用等现实问题。第五,我国立法和司法对企业数据财产权均持谦抑态度。

作者认为,应当定义企业之间的数据使用权,建立高效的企业数据使用规则,促进企业数据的使用、访问和共享。首先,企业数据使用权是由具有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合同所创设、定义和分配的;在确定要纳入合同范围的目标数据后,需根据各种要素,定义数据使用权限。其次,企业数据使用权受到个人数据权和隐私权的限制;当消费者主张个人数据权或隐私权时,企业数据使用权应当排在其后。最后,企业数据使用权的实现有赖于技术措施对企业数据的清晰标识和事实控制;为了保障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增加交易者在数据层面的信任和安全,在数据的许可和流转过程中需要可靠地识别数据来源,提高数据源的可追溯性。政策制定者可定义用于可靠识别数据源的标准化的协议,探索区块链等可靠识别数据源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企业对数据的现实控制。

来源:

付新华:《数字经济下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论批判——从数据财产权到数据使用权》,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https://mp.weixin.qq.com/s/k-Mb3kVDzD5KyG_nEQEKCw。

08 胡凌:《数据要素财产权的形成:从法律结构到市场结构》

文章主要关注一个允许包括数据在内的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市场究竟如何形成。作者认为,根据互联网产业在中国二十多年的实践,数字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要素流动并不依赖于要素的明确确权,只有通过有效的基础设施设计,确保市场生产和流通的安全和秩序,才能实现较为持久的要素交易或交换。

文章首先追溯了过去二十余年中不同种类的数据或信息的使用方式,指出信息交换行为一直存在于平台企业构建的市场中,直到近年才转化为数据交易这一观念,但少有利益相关方要求直接将数据确权。作者认为,数据交易和交换的过程就是数字市场不断生成的过程,互联网平台企业塑造的架构空间也是一种广义的数据交易所。

数据要素市场的演化路径为:先是对信息内容进行免费利用,将大众生产者和消费者拉入同一个市场体系;再形成行为数据深入挖掘,对交易双方行为进行分析和预测,巩固数据主导的新型生产方式;最后是塑造各类信息性基础设施,并将基础设施逐渐延伸至更多市场要素。数字基础设施在其依托的数字平台发展到一定阶段会成为反流动机制,直接影响要素流动的程度。

在平稳的工业经济环境中,由于技术开发速度可以预期,交易过程相对稳定,明确产权既能够确保生产稳定和获利,又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石。但在不断加速的数字经济环境中,颠覆式技术不断开发出来,各类生产要素被创造性的商业模式以不同方式灵活使用,生产和流通的速度加快,经济参与者不需要稳定的财产权获得未来收益。故在特定数字市场发展的早期,需要依赖低成本生产要素不断扩张,合法的生产秩序由基础设施和平台规则引导行为者互动逐渐形成,并不需要边界清晰地赋权,确权反而会阻碍这一进程;而一旦进入业务服务相对稳定的阶段,网络效应会强化数据和依附于其上的其他要素的关联度,产生将利益关系固定化的需求,同时也会强化这类要素的合法性基础。

最后,作者提出了完善数据交易所的措施。首先,数据交易所有必要形成以要素市场供给为中心的制度设计;逐步整合公私两类数据交易平台,并以持续吸纳流动的私人数据为目标,从整体上降低在交易所提供和获取数据的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和制度成本,在坚持技术安全的前提下,在特定领域适当变通现有数据处理规则。其次,一旦形成稳定的上下游数据供给,数据交易所就需要同时推动市场基础设施的建立,包括对特定种类数据对象或主体的认证机制,等等。再次,数据交易所可以探索形成多层次、多样态的数据交易和交换服务空间,而非单一的确权交易机制。最后,数据交易所应将自身定位为数字经济中的一环,从生产系统的构建出发,既逐步广泛调动和吸纳更多数据控制者参与交易过程,推动数字化进程,也防止通过数据确权将拥有大量数据的既得利益者固化,形成垄断。

来源:

胡凌:《数据要素财产权的形成:从法律结构到市场结构》,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https://mp.weixin.qq.com/s/clWOtMIb78ml1woa5JxRqA。

行业资讯

09 快狗打车IPO上市 数据合规风险引关注

港交所披露,快狗打车(快狗打车成立于2014年,系58到家旗下的线上同城物流平台,前身为58速运。2017年,GOGOX与58速运合并,并在之后更名为快狗打车)通过港交所上市聆讯。若进程顺利,其将成为港股同城物流科技第一股。从最新的聆讯后资料中可见,快狗打车在风险因素中细化了涉及数据合规的问题,提及受到与数据安全相关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规及监督约束。

近年来,我国针对网络数据安全、用户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监管愈发严格。上市公司披露数据安全、用户隐私等风险已成为必要选项,甚至已经和财务数据披露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监管侧的相关问询问题颗粒度也在逐渐细化。

此前,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数据处理活动纳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并且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审批,数据合规已成为科技公司上市必答题。

对于拥有大量数据的科技平台公司而言,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梳理自身业务情况,初步搭建系统的数据合规体系,并时刻关注立法动态,不断根据新的要求更新合规体系,谨慎应对数据合规带来的挑战,避免因法规及监管的不断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快狗打车IPO背后:数据合规风险是上市棘手难题》,载“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日,https://mp.weixin.qq.com/s/gMR0IOCasULq7ALgheXb6g。

10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2022年3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官方网址为https://beian.cac.gov.cn。备案主体通过官网填报备案信息、查看备案状态,普通用户通过官网查询备案信息。具体操作说明访问https://beian.cac.gov.cn查看。

此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来源依据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来源:

1. 数据保护官:《算法备案怎么作?<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手册>告诉你答案!》,载“数据保护官”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nBkrVSs5KdApQk4-Ev91SA。

2. 原文链接:http://www.cac.gov.cn/2022-01/04/c_1642894606364259.htm。

11 当心“元宇宙游戏”“云挖矿”App成诈骗陷阱

近期,“元宇宙”“区块链”“NFT”(非同质化代币)“云挖矿”等高科技概念受到市场追捧。当前市场上存在部分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云挖矿”等高科技幌子诈骗钱财的App。不法分子谎称App科技含量高、赚钱效果好,引人上钩,致使不少用户跌入陷阱、遭受损失。 

这些App的特点一是都打着高科技幌子、蹭高科技热点。比如多款涉嫌诈骗游戏,均用“元宇宙”“区块链”等概念包装自己。特点二是涉及非法发行、炒作、兑换虚拟币赚钱。据了解,“元宇宙区块链游戏”玩家需要购买“以太坊”“AXS”“WAXP”等虚拟币用来购入价格不菲的道具,才能通过游戏赚钱。特点三是想方设法鼓吹“投入越大,暴富越快”。比如在百度贴吧中,有不少“元宇宙区块链游戏”的交流帖、教学帖、推广帖,内容均与用户如何通过游戏“致富”“暴富”相关。

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早有规定,无论是通过代“挖矿”或者其他形式的“挖矿”App,只要有所谓的激励机制的代币或积分形式出现,且要通过货币或金融来进行变现交易的方式,都是属于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活动,同样构成犯罪。很明显,“游戏”“挖矿”App诈骗背后是一条“非法发币、包装程序、骗人入局、收割牟利”的黑色产业链。

元宇宙概念目前尚无定论,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为了多方参与监督以防篡改规则。而目前的所谓区块链游戏大多只是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幌子进行营销甚至诈骗。对此类新型诈骗,普通群众应提高警惕,监管机构须改善监管形式,加大监管密度。

来源:

老树:《新华社:当心!一些“元宇宙游戏”“云挖矿”App成诈骗陷阱!》,载“互联网行业前沿资讯”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4日,https://mp.weixin.qq.com/s/3bJUMrKSA3DnEmnRPRw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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