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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覆盖面应当适应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更加类型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更加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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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颁布将为民事检察官办案提供怎样的实体法依据?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民事检察工作将做出怎样的应对或者调整?《人民检察》特邀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民法典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及推动”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特邀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翼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冯小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文艾

问题一:民法典的颁布将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

龙翼飞: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存在如下不足:民事法律规范分别存在于众多单行的民事法律规范文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彼此存在一些冲突;部分法律规则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欠缺准确;法律适用标准不尽一致。民法典是一部具有跨时代意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共同利益和愿望、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法典。这部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体现了对民事主体在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方面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民法典在立法内容上更为完备,立法体系更为科学,立法规范更为协调一致。

民法典的颁布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是:第一,法典化时代的到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调整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坐标。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曾经熟悉的民事单行法律体系不再适用了,而代之以法典化、系统化、完备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随之而来,民事检察工作的实体法依据发生了重大改变。第二,党中央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同日,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扩大会上,就进一步深入学习《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深化贯彻实施民法典举措,明确强调:“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品质,更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要求。”面对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民事检察工作必须适应新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和更扎实的工作措施,优质地完成民事检察工作的神圣任务。第三,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地位空前提升,法律监督的社会价值得到高度认同,法律监督的功能进一步显现。其次,民事检察工作的覆盖面应当适应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更加类型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更加精准。再次,民事检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民事检察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应当尽快提升。

冯小光:民法典是民事权利宣言书,是“从摇篮到身故”、关系每一个民事主体切身利益的基础法律。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意味着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影响或改变。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加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召开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会议提出初步计划和安排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了一批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业务骨干,对各分编进行了持续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最终向立法机关汇总提出了修改意见。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检察工作必将产生重要影响。从检察职能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监督的体系化思维方式、法律适用的实体法依据、对民事检察权的规制等均将受到深刻影响。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作为一部立足于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必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代表,为包括民事检察工作在内的法治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并将与民事审判制度、民事检察制度一同形成合力,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法治贡献。

黄文艾: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法律规范系统化、体系化的完美形态。民法典编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表征,是一件盛事,也是一件大事。应当说,民法典的颁布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进一步拓展了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空间,提供了做强民事检察、提高监督质效的重要契机。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从思想上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常态化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打好“三大攻坚战”结合起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立足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加强涉及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检察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贯彻实施中,正确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以公正司法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给民事检察监督能力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体量庞大,共7编1260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明年上半年之前将出台49件司法解释,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更新的压力非常大。当前,应切实把对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准确认识和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特别是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要善于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民法知道”微信小程序、公开课、专题研讨、案例研判、检法同堂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调动学习热情,掀起一轮学法典、懂法典、用法典热潮。要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标准的理论研究,重点讨论在民法典实施前,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民法典已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形,能否援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监督依据或者至少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问题二:民事检察工作将做出哪些应对或者调整?

冯小光:民法典将相关民事法律按其内容的同一性编纂成六个分编,形成了逻辑缜密的有机整体。其中,物权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合同编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制度。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编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及时回应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侵权责任编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民法典出台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着力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水平。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将上述各类法律关系融会贯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民商事案件是因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案由的案件组成的,具有不同的属性、特点和规律,区分不同性质民商事案件的不同规律及特点,分类实施检察监督符合民事检察和民商事审判活动规律。如合同、侵权、婚姻、农村土地承包等民法范畴的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款等经济法范畴的民事案件;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社会法范畴的民事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介乎民法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协议间的民事案件,涵盖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掌握办理民事检察监督的相关专业知识、把握民事诉讼的运行特点和规律等,需要众多学科知识,需要一定的生活阅历、司法实务经验,还需要经验与知识融会贯通的综合运用能力。学习民法典,不仅要读懂法条的文义内容,还应读懂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精神等,才能在民事检察实践中做到运用自如。以民间借贷为例,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同属于借款合同,但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特点、规律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金融借款是公民、法人向商业银行借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制,属经济法范畴。在金融领域,国家应对金融市场实施适度干预,中国人民银行享有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调控的权限,强调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强调金融对国家宏观或微观经济的调节作用等,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并不特别强调私权为本理念。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强调个人本位,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作出的程序或实体上的处分决定,强调原则上国家不干预私权等,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范畴。此外,民法典还涉及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民事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区分等。综上,尊重分属于不同法律领域的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实行分类监督指导,符合经济社会活动规律,符合民事审判活动规律和基础法理。

黄文艾:民法典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独立成编,进一步提升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为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实体法依据。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民法典编纂带来的契机,积极开展类案监督,促进监督品质提升。一是加强类案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发挥民事检察末端监督的“问题收集器”优势,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完善关键信息的抓取、类案分析、结果对比等功能,对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集和类型化分析。二是对照民法典规定进一步细化案件分类。目前,类案监督以审判程序违法类监督案件为主,应推动实现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裁判结果法律适用错误类监督案件并重的结构性转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案件类别,大类(如物权、合同、人格权、夫妻离婚析产和共同债务纠纷等)相同才具有对比分析的基础和价值,才能准确及时锁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并尽可能放到同一小类(如合同法中的19种有名合同)里对比研究才更具有针对性,发现问题才更便捷。通过细化案件的分类,检察机关可以汇总和把握各类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精准度。三是打造法检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类案磋商协作机制,通过密切沟通形成类案监督标准指引,促进法院统一尺度、同案同判。目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已探索对一定时期内的监督情况进行总结,采取情况通报、民事监督白皮书等形式告知相关法院,促进解决某个领域、某段时期的导向性问题,这些有益的探索成果值得进一步推广。

问题三:借民法典颁布之机,检察机关如何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龙翼飞:我认为,民法典颁布后,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促进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检察机关肩负的民事检察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牢把握民事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尤为重要,民法典的颁布,是我们国家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走向繁荣富强的象征和标志。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民事检察工作应当坚持的正确方向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民事检察工作必须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民事检察工作必须为增进人民福祉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是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核心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规则。民事检察工作的一切民事诉讼监督活动,必须是在遵循民法典贯穿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轨道上运行的。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其蕴含了丰富的社会主义法理思想。法理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民法中的核心法理思想可以概括为:(1)生命无价;(2)人身自由;(3)人格尊严;(4)产权不可侵犯;(5)契约自由;(6)公平正义;(7)公序良俗;(8)诚信友善;(9)环境正义;(10)权利救济;(11)不强人所难;(12)定分止争。我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执行民法典,应当厘清民法典贯穿的如下核心法理思想,即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和人文关怀。在对具体案件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的具体法理规则包括:权利法定、契约维护、行为公示、效力公信、人身利益优先、财产权利公平、公序良俗、文明和谐、法律救济、禁止权利滥用。只有厘清和坚持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规则,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

三是民事检察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必须加速提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民事检察工作队伍,是强化精准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检察工作队伍的专业法律素质,使之成为党和国家所要求的“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的生力军。在学习和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如下意识:(1)良法善治,贵在施法。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应当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正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化解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和谐,保障经济稳定发展。(2)司法监督,要在学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逐条认真学习民法典的1260个条文,努力弄懂弄通每个法律条文的立法主旨、来源、内涵和法条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提高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能力。(3)精准监督,优在懂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逐条深刻领会民法典所有条文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思想。在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对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懂得如何正确运用民法典条文中蕴含的核心法理思想和具体法理规则,准确判断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实现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合法与否的精准监督。(4)强化监督,功在用法。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逐条研究民法典所有条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已经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各类具体司法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议,使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正确适用民法典的需要,切实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从而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冯小光:民法典有利于实施体系化的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与刑事诉讼法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两部诉讼法就检察监督原则的规定并无差异,但对监督手段、监督措施等的规定差异巨大。刑事检察权包含审查逮捕权、审查起诉权、求刑权、侦查权、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权等。刑事诉讼流程中的检察监督涵盖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刑罚执行程序等。此外,检察机关享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权,享有诉讼程序中的调查核实权。刑事检察权内涵丰富,有能力对刑事诉讼实行全流程、立体式的检察监督,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享有的不同权能,相互借力、相互补漏,构建成为一组完整的监督权体系,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组合效应。国家之所以要配强刑事检察权,旨在实现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定位,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刑事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事检察监督是以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司法人员违法监督三种片段式的、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尚不能实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监督原则。因此,民事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远不及刑事检察监督。民法典本身就是以典籍方式展现出的自成体系、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民法宝典,民法典展示出来的体系化的思维方式是作为法律实践科学的民事检察所必须吸收、借鉴的思维模式。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还对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学科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民法典通过清晰、细化的法律规定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澄清了很多含混不清的法律适用原则;总编与各分编之间、各分编之间形成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所有这些变化必然会压减制定司法解释的空间,限缩法官、检察官享有的裁量权,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司法尺度。

黄文艾:优化监督才能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既是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理念指引,也是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监督能力是精准监督的重要保障,刚才已就这个问题谈了很多。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明确精准监督的标准与方式。以监督的法定性与必要性为标准,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更要发挥对类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产生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区、某类问题以点带面的监督效应,实现民事诉讼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还要求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监督需求,选取适当的监督方式。如广东省检察院今年制定了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工作指引,努力实现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的优化配置。二是构建精准监督的外部支持机制。运用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分析不同层级、区域法院在某一类案件中的高发、频发问题,找准“靶心”,精准发力。积极借助外脑,充分利用民事诉讼监督互联网咨询平台、民事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智库资源,帮助检察官办好办准疑难复杂案件,携手打造精准监督产品。三是强化精准监督的内生动力。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民事检察案件质量管理的评价体系,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突出对办案程序的管控,特别要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和中止决定的适用。探索建立对监督案件的外部评价机制,适当听取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对案件质量的反馈意见。通过内外加压,倒逼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求极致、出精品。

来源:2020年《人民检察》第13期、微信订阅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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