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于某等人在朋友的介绍下,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仍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使用上述银行账户为虚
基于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严峻,赌博、开设赌场等传统犯罪也开始向互联网领域发展,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网络空间治理面临极大挑战。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于某等人在朋友的介绍下,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仍利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使用上述银行账户为虚拟币诈骗平台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同时也会将一部分收益上交给朋友。被告人王某冰、郑某在被告人于某的介绍下,于2019年8月份、10月份参与共同犯罪。在被告人于某等人发现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因涉嫌犯罪冻结后,通过更换银行卡的方式仍继续进行资金转移工作,试图从中将冻结款项取出占为己有。
经查,案涉虚拟币诈骗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投资虚拟货币,被告人于某、王某冰、郑某为平台的承兑商,不仅使用平台个人账号接收订单,还使用与该账号绑定的个人银行卡收取被害人转入的资金,与此同时,三名被告人通过被害人确认订单、买币的过程中赚取差价方式获取另外收益。经查,被告人于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向上家朋友转账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冰通过上述方式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向上家朋友转账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郑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向上家朋友转账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有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各自的赃款的情节,现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三、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