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民二庭庭长刘虎成涉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情况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将公司与独资股东个人作为共同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极易消极应诉导致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最终作为被告的独资股东无法提供
“我给公司贴钱我还成了被告?公司经营不善,我贴了很多钱!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我侵占公司资金的可能性。”
“我答应做挂名的股东,是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忙,怎么被骗了?”
“我在接公司的时候不知道有债呀?为什么还让我担责,我该如何抗辩才能支持我的主张?”
新闻通报会现场
这是被诉独资股东经常会产生的疑问。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独资股东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3月23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涉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涉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情况,结合具体案例对涉独资股东纠纷中常见抗辩事由进行总结和法律评析,并提出独资股东防范个人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大兴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胡庆福主持新闻通报会
“近几年,大兴法院审理的涉独资股东个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案件量涨幅较大。”该院民二庭庭长刘虎成介绍,“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包括股东实施抽逃出资、非法减资等可能发生于任何类型公司的共性情形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形。”
大兴法院民二庭庭长刘虎成
涉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情况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将公司与独资股东个人作为共同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极易消极应诉导致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最终作为被告的独资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导致案件败诉,对案涉债权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独资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股东提出的常见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否认存在财产混同、主张存在借名持股或冒名登记以及公司债务未发生于本人持股期间。针对以上抗辩事由,如果股东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仅仅口头上的否认无法免除其连带责任。由于借名持股中名义股东对持股事实知情,基于股权登记的公示和公信效力,借名股东不因借名事实而免责。对于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则可以依法免除连带责任。新股东在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仍需对受让股权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大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马超雄
发出关于独资股东防范个人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大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马超雄认为,独资股东掌握和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跟进了解司法裁判实践中所反映出的不规范现象,增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是防范个人法律风险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对此,马超雄建议,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相互独立;公民个人不要将身份证件外借,正确认识“帮忙”和“守法”的边界;新股东要注意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投资风险管理,充分做好投资公司的背景调查。
新闻通报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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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大兴法院
图片:安佳旭
编辑:曲畅 肖飞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