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贷后管理(融资租赁贷后管理制度)

A: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及其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评级要素权重评价指标法人治理情况10%包括股东经营实力、声誉诚信,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关联往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运作,以及公

一般性问题

Q1: 签署的合同中,有的仅有盖章没有签名,有的签名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其效力如何认定?

A: 具体合同签署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1)如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本合同经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必须补签名,才能确保其有效性;(2)如合同中写明了“本合同经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仅有公司盖章没有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3)如合同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而实际签名人非法定代表人,则需要法定代表人补签名;(4)若合同中写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或类似描述,则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严格来说,需要收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5)若合同中对签署条款没有任何规定,则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可认定合同签署效力。总之,根据合同中对签署条款的规定确定合同的签署方式及效力判断。

Q2: 客户提供的已签署的合同中,有些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在合同中写错了,而盖的公章是正确的,这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A: 合同文本中若公司名称写错,最好能改正过来,若确实无法改正,则该合同对公章所显示的公司有约束力。

Q3: 有的合同中合同双方签署的时间不是同一天,且双方均写上了日期,如何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

A: 如合同对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没有特别约定,则以签署在后的一方的签名时间为生效时间。另外公司已签订合同中部分合同未填写日期,存在法律风险,后续请经办人规范操作,填写合同签订日期,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受归档文件时应检查合同日期是否填写。

Q4: 融资租赁项目中,分公司名下的租赁物件,能否以分公司或总公司名义与我司签署融资租赁项目?

A: 因分公司仅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法律行为后果及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对于此情况,既可以以分公司名义也可以总公司名义与我司进行融资租赁项目合作。但,若以分公司签约,需要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文件以及总公司决策机构关于对外融资的相关决议类文件。

Q5:法律文本关于管辖地方面的要求和作用?

A: 一般占用公司资源、业务合同或会对公司造成巨大声誉或其他影响的合同,均要求司法管辖需为我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为中国的司法管辖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如果管辖放在异地,我司的法律及风险管控结果实现、资产处置等动作将遭到大量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我司正常经营。

Q6:一般条款中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作用及效力?

A: 中国法律没有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规定,这一条款均为引进英美法系判例法基础上英美法系合同的撰写体例,部分金融机构也引进了这个条款,这个条款的法理考虑与中国法律中的不安抗辩有些类似,实务中一般法院认为交叉违约条款属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应法律,应属有效。

担保类问题

Q1: 有的抵押权不办理抵押登记,仅签署抵押合同,抵押是否有效?

A: 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对于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若不登记,虽抵押权有效,但仅对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有物权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无对抗效力。比如机动车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或登记抵押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机动车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或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Q2: 承租人或担保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全部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不现实,如何签署股东会决议?

A: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视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具体规定而定,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的,最好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司作为债权人,应保持善意相对人的角色,并对收取的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构成善意是指我司能够证明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名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形式审查是指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股东会未向小股东发出召集通知,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例中,我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是否满足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表决要求,并且对股东会未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不知情。

若是上市公司做担保,则需审查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

Q3: 股权质押不办理登记的,效力如何?

A: 股权质押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股权质押若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的无效,债权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Q4: 母子公司之间互为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不论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还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范都未采取禁止的态度。在双方互为担保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6条(《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审查其是否成立、有效。如果符合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与规范要求,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如为上市公司,还需要符合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管控要求。

Q5: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6: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要求或限制?

A: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法律上,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审查了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即被认定为善意。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即该控股子公司先需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开披露。

(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担保,除控股子公司内部履行审议程序外,是否还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并未给出明确指导。实务操作中,出于审慎原则,建议根据担保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等情况,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Q7: 保证合同等合同中保证人身份证号写错了,该如何处理?

A: 手动修改身份证号,修改成正确后在修改处捺手印,同时附上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Q8: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A: 我国法律允许以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从而担保主债权的履行,但股权质押的对抗风险的实际效果与股权的价值、评估、二级市场情况、股权性质、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等均有关系。

相比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具有如下潜在法律风险:第一,股权质押的担保性具有间接性。第二,质押股权的财产价值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不稳定性。第三,股权质权无法摆脱股权劣后于债权获偿的局限性。第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不易变现。

Q9: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如何处理?

A: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属于上述条文中实际控制人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公司不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应理解为关联担保为宜,否则就无法避免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担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所以此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实控人不得参加该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有必要认真审查借款人与提供担保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类问题

Q1: 股东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股东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包括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Q2: 董事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董事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议程、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我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或者快递等方式。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议程、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四)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Q3: 我司的关联方认定?

A: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进行认定,即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标准进行认定,就XX集团而言,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属于我司的关联方,其联营企业不属于我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个案请联系法律合规部沟通。

Q4: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A: 法律层级:《公司法》、《民法典》;行政法规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门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融资租赁公司常见法律问题指引

Q5: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有哪些?

A: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Q6: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义务有哪些?

A: 公司报送义务分为以下四类:基本事项备案、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和经营信息报送,我司应关注如下几点:

企业基本事项备案:公司注册资本、章程变更;分支结构设立、变更或注销;投资设立、入股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等事项,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修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企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公司有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其他重大事项报告: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督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注意报送时间节点,公司应当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报送上一月度经营信息;每年5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信息,并在线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Q7: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包含哪些维度和指标?

A: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及其标准权重分配如下:

评级要素

权重

评价指标

法人治理情况

10%

包括股东经营实力、声誉诚信,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关联往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运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专业素质情况等

业务运行情况

15%

包括公司实缴资本、名称住所、主业占比、资产规模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内控管理情况

10%

包括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资产分类、风险准备金计提、权属登记情况等

配合监管情况

15%

包括公司数据、信息报送,配合监管约谈、调查、检查,落实监管整改要求情况等

合规经营情况

30%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制度,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情形进行评价

风险暴露情况

20%

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的风险事项进行评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评级得分,并按标准对监管评级得分分为4类:A类(得分≥85分)、B类(70≤得分<85)、C类(50≤得分<70)、D类(得分<50)。

其中存在负面清单我司需关注以下几点:

不得评为A类: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融资租赁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

不得评为A类及B类: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不良租赁资产率超过10%;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

直接评为D类:不报送经营数据信息,或者基本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的。

Q8:监管评级对公司的影响?

A:评级结果用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每家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监管措施,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范围;关系到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的支持度与优先级。

A类

适当减少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频度;
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
予以支持并适当简化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要求;
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B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C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
不予支持;
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D类

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重大风险,或通过主动注 销、转型(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等途径退出行业;必要时可商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处罚措施。
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
不予支持;
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Q9: 监管办法中“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什么?

A: “固定收益类证券”应当包括债券,同时也包含ABS和部分资管产品。实践中,作为发行ABS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一般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劣后级份额,持有ABS劣后级份额也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除了股票、公司债券等外,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也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即ABS、资管产品也纳入“证券”的范围。但应当注意的是,其在规则适用上有所不同:ABS、资管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并不直接适用《证券法》,而是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因此,按照这个口径,ABS产品、通过资管产品发行的类ABS和保险、理财子公司、信托等主体发行的资管产品,其份额属于证券类,而且从其资产性质来看,如果底层固收类资产高于80%,则属于固定收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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