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有没有招商银行(南宁的招商银行分布图)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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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汇处〔2019〕1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对其责令改正,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别,原则上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招商银行南宁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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