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X先生急需用该笔钱买房,到处寻找能够提供银行卡解冻服务的律师,联系到的几位律师要么是收费高昂,要么是不懂数字货币交易结构,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与笔者进行联系,在进行了前期沟通后,X先生选择委托我来帮
前言
2008年10月3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的人发布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原文网址:https://blog.csdn.net/sitebus/article/details/81743848),研究了一套去中心化、去信任的交易体系,2009年10月,这种电子数字货币开始被赋予金钱价值,2010年5月22日,美国一程序员用1万枚比特币买了两块披萨(世界上最贵的披萨)。随之数字货币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基于某种共识机制,衍生了许多如以太坊、以太经典、泰达币等数字货币币种,迄今数字货币累计市值高达万亿。因数字货币具有不受监管、实时交易、全球交易等特点,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同时也被犯罪分子为洗钱等某种犯罪目的所钟爱。
近几年电信诈骗很猖獗,致使许多国民遭受损失,其中不乏有犯罪分子通过数字货币将黑钱转化出来。数字货币交易渐渐成为纳入国家强监管范围,尤其是银行卡的管控,国家司法机关在抓获惩戒涉“两卡”犯罪的同时,也对大量涉嫌数字货币交易的银行卡实施了冻结,其中不免有些是正常的交易情况下,收到了涉案赃款,导致被牵连冻结。
下面结合近期处理的一个银行卡解冻案例,与大家分享下相关实务操作。
案件信息
2021年6月24日,X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异地某公安机关司法冻结,原因在于X先生的银行卡在冻结之前,有过大量出售USDT(泰达币)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入黑钱,导致X先生的卡成为关联账户。因X先生急需用该笔钱买房,到处寻找能够提供银行卡解冻服务的律师,联系到的几位律师要么是收费高昂,要么是不懂数字货币交易结构,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与笔者进行联系,在进行了前期沟通后,X先生选择委托我来帮他处理解冻事宜。
接受委托后,我和X先生沟通了交易细节,包括交易所的流水、银行卡的流水、工作情况、对涉嫌的赃款来源是否明知以及现场登录X先生使用的芝麻开门交易所进行交易过程演示等。在充分了解冻结前后经过后,我认为X先生被冻卡,很大程度上,存在“误伤”,具有解冻的充分理由,遂开始准备相应的申诉资料。
因冻结机关在他省,为了提高效率、选择当面与办案警官沟通,遂决定赶往冻结地(为此专门打了疫苗,其实我是拒绝的)。前期与办案民警电话沟通时被告知要求X先生本人也要过来,因X先生担心自己去了,会被拘留,最终并未跟随。
在与主办民警沟通中,得知该银行卡属于三级卡,上级卡存在2000多万的洗钱嫌疑,赃款大多来源于电信诈骗,所以上游犯罪非常严重。因此,主办民警一直持审慎态度,并认为X先生在交易时怎么证明自己不知道这是赃款,存在一定的主观归罪的态度,如果解冻的话,受害人的损失将难以挽回。
关于X先生收到的款项的性质,系本案争执的核心。于是我拿出提前准备好的资料,一一与办案民警进行探讨,最后当场进行演示交易过程,充分证明X先生在收取款项的时候,不存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形,终于这个观点被办案民警所采纳,但又提出怎么证明X先生使用的芝麻开门交易所平台是合法合规的?我结合中国法律对买买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中国互联网的准入规则、以及网站标识等方面,论证交易所的合法合规。经过反复沟通,主办民警终于同意了我们的请求,接纳了我们的申诉意见。
当天下午4点多,X先生的银行卡成功解冻,前后共计花费半天时间,同时打破“解冻必须本人亲自出面”的说法。
实务操作总结
1、先解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做数字货币交易,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收到黑钱,甚至触犯刑法。一些客户被冻卡后,最担忧的在于他会不会判刑。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虽然不是货币,但也属于一种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可以被公民购买、持有。所以买卖虚拟数字货币不违法。
2、敢于主动向冻卡机关提出解冻要求。
当前,凡涉及到银行卡的经济犯罪,只要受害人报案,往往第一步就冻结银行卡,包括下游的关联账户,所以存在“误伤”的可能。只要敢于向冻卡机关提出解冻要求,冻卡机关有可能会形成“是不是存在误冻”的想法,对于下一步解冻工作,很有作用。
3、掌握数字货币交易结构。
数字货币交易涉及很多新技术、新名词,包括哈希值、OTC、法币交易、私钥、公钥、冷钱包、热钱包、混币、VPN、代币控制器等等,需要知道一枚数字货币的买入与卖出过程是怎样进行的,如何通过一个平台将虚拟资产转换为人民币并提现至银行账号,这些都为解冻银行卡提供基本的专业知识支撑。
案件总结
司法实务中,解冻银行卡的案例不是很多,当前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也不再是法外之地,随着公安机关对网络黑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加,数字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是越来越大,只有合法合规操作,才能对自己安全;否则刑事风险、牢狱之灾就有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