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第一,从整个诈骗犯罪链条来看,做假数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部门是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并非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诈骗行为的实行人,起次要、辅
【导读】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后端开发工作,杨某听从项目组长指派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非法经营。2.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最终,杨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后端开发工作,杨某听从项目组长指派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杨某到案后经提审得知,该交易所软件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数据骗取被害人财物。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杨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杨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杨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 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杨某并不明知某公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具有帮助某公司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不宜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根据律师会见杨某得知,警官提审时提到公司可能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非法获利,但是杨某坚持其并不清楚公司业务模式也并未给交易所完成修改数据功能。
第一,后端开发组在负责项目时,组长将任务拆分成多个模块,杨某只负责查询接口和修改接口,查询接口只有查询功能不涉及任何数据处理。
第二,杨某写好接口程序后交给组长,并未参与后续运维工作,不清楚后台整体运行模式是否存在诈骗可能性,无法仅就其负责的两个接口去推导出项目的全貌。
第三,杨某作为后端开发组组员,与某公司业务部门毫无交集,不参与实际交易环节,不清楚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修改数据使客户少赚钱或者强制平仓使客户多亏钱等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行为。
二、 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第一,从整个诈骗犯罪链条来看,做假数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部门是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并非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诈骗行为的实行人,起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从杨某在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所起的作用来看,整个项目分为很多部分,有核心程序,也有无关紧要的程序,杨某负责的查询接口和修改接口,并非做假数据实施诈骗的必要功能,所起作用较小。
第三,杨某系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的普通组员,听组长指派完成任务,且其并非专业程序员,业务能力不强,犯罪地位较低。
三、 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 对杨某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杨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其在案涉公司后端开发组的工作情况,本案的证据也基本收集固定,杨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第二,杨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第三,杨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 杨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杨某并未参与利用虚拟货币买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环节,在搭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过程中负责的也是与修改数据无关的环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杨某此前无虚拟货币相关从业经验,归案后才认识到机构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系非法金融活动,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
【处理结果】
最后,律师意见得到采纳,杨某在拘留30天内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