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办了一个虚拟货币的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与被告即我方当事人构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我方根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借用合同的构成要件抗辩双方不构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最后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最近办了一个虚拟货币的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与被告即我方当事人构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我方根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借用合同的构成要件抗辩双方不构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最后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存在于区块链网络中的二进制数据,是区块链参与者在共识机制下形成的公共账本,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没有被归入《民法典》的物权编中。
其次,借用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是实践、单务、不要式合同。显著特征是无偿性和互助性。一般发生在亲朋之间。借用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可消耗物,而货币却具有可消耗性,虚拟货币虽然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却具有一定的货币属性,某种意义上是货币的价值载体,也具有消耗性。所以虚拟货币不会成为借用合同的标的物。
鉴于此,我方当事人跟原告不认识,原告根据第三人的指示向我方当事人交付虚拟货币当然不能在原告跟我方当事人之间构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
延伸阅读: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