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交易所的业务对象不能面向中国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币创交易所可以开展法币交易,其中1枚BTC的买入价格为80480.4元,卖出价为79600.99元
每经记者:潘婷 每经编辑: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币圈交易所停摆常见,曾经扬言“无论如何不会跑路”的币创也发布公告停止服务。
7月10日,数字货币交易所币创(Btron)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7月11日起将停止服务,并称请用户在2019年7月31日24:00(UTC+8)前提走在其交易所的全部资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币创交易所上线未到1年,业务范围已涵盖活期/定期理财、OTC交易、CPU租赁等。其中,定期理财年化收益高达35%,项目期限仅为30天,且宣传“保本保息”。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外移或关闭。一位数字货币行业资深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在我国境内是不允许成立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无论在哪里参与设立数字货币交易所,都要注意数字货币交易所的业务对象,绝对不能面向中国人,否则会有刑事风险。
“无论如何不会跑路”的币创交易所关停
自2017年9月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境内数字货币交易所纷纷关停或将业务转移至国外。然而,国内数字货币交易所却一直存在,且时常发生跑路关闭的现象。
7月10日,数字货币交易所币创(Btron)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7月11日起将停止服务,并称请用户在2019年7月31日24:00(UTC+8)前提走在其交易所的全部资产,并表示100%准备金刚性兑付。在此之后,币创的服务器将关停。
Btron公告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这家交易所的创始人王磊曾对自媒体表示“无论如何不会跑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打开币创交易所官网,首先弹出的是《给币创用户的一封信》,信内表示:自2019年7月11日起,币创交易所将停止服务,并称请用户在2019年7月31日24:00(UTC+8)前提走在其交易所的全部资产。同时,币创表示,其计划100%准备金刚性兑付。而后,币创服务器将关停。如果用户未及时提现,届时仍可通人工渠道联系币创进行提现。
信内提及,在过去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币创交易所上线了聚合交易、活期/定期理财、学院、OTC交易、CPU租赁、Dapp排行等业务。结尾,币创提醒到“请注意,超过截止日期后,我们将无法及时响应您的提现,也无法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因此请务必在截止日期前提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官网看到注册界面,并以国内手机号尝试注册,注册结果显示“成功”。记者注意到,注册界面显示“10秒注册完成即可直接币币交易,无需实名”。
注册后,币创界面显示“邀请好友享无上限的邀请金”,活动期间,邀请新用户进行币币交易,将获得实收手续费的一定比例作为邀请金。其中,邀请人将获得一级好友15%一级返佣,获得二级好友8.5%二级返佣,三级返利6%,六级返利1%。记者注意到,在身份认证一栏,用户可以选择“中国大陆(身份证)”。
律师:交易所的业务对象不能面向中国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币创交易所可以开展法币交易,其中1枚BTC的买入价格为80480.4元,卖出价为79600.99元;1枚EOS的买入价为32.53元,卖出价为32.18元;1枚ETH的买入价为1886.52元,卖出价为1868.49元;1枚USDT的买入价为7.01元,卖出价为6.95元。
此外,币创交易所还有理财业务,其中定期理财部分产品年化收益高达35%,项目期限仅为30天,且宣传“保本保息”。
币创交易所理财业务介绍 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币创交易所宣称“对于所有项目不收取任何上币费用”,并表示其支持的数字资产包含以下两类:一、ERC20或EOS主网上的代币;二、有自己主网的代币。对于前者,最快可以做到2小时内完成代币的上架和交易对的开通;对于后者,可以以业界专业水准完成主网接入。
上币流程只需要三步:一、翻墙申请,会在1~3个工作日内回复。二、沟通上币细节,签署合约。(全过程免费)三、钱包支持,交易对支持,活动支持,上架交易。记者注意到,币创称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做市工具和第三方市值团队推荐。
一位数字货币行业资深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在我国境内是不允许成立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无论在哪里参与设立数字货币交易所,都要注意数字货币交易所的业务对象,绝对不能面向中国人,否则会有刑事风险。
京师律师事务所证券和投资基金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盼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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