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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甘政办发〔202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照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省级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制度,执行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和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科学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第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的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求,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市级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10000(不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500(含)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自行决定。

(三)跨市(州)权限。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级地区的,其节能报告由项目主体工程所在市(州)联合其他市(州)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办法。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对标;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当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碳排放统计核算参照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国家明确相关核算办法后,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对于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目标确定)的项目,全力保障用能需求;对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实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置换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对于未完成能耗强度下降进度目标和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对于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国家和省上明确要求需要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应当在完成产能置换认定后,方可上报节能审查申请,项目所需能耗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当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对涉及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项目,相关使用量核算是否准确有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和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类别等不影响项目用能变化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省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竣工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当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查。其他项目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纳入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在开展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二十条  节能管理和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审查或违反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牢牢把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激励,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壮大企业挂牌上市“板块”,推动企业上市与打造现代产业集群相结合,促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培育。

1.挖掘挂牌上市企业资源。按照“储备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梯次推动模式,建立省级重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后备企业资源库)。在企业自愿、市州集中申报的基础上,每年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企业入库,分重点培育、长期跟进、适时关注3类实行动态管理。对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上市意愿的优质企业,提高其上市积极性,加快启动相关工作。鼓励各地吸引上市公司和具备上市潜力的企业落地。(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负责)

2.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积极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加强跟踪培育。支持各地将产业转型升级、科技项目孵化和上市公司培育紧密结合起来,推动上市公司成为承载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要素的重要平台。(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强化企业主体意识,结合后备企业资源库实际,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清单,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参与股份制改造。推动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国有企业加快改制上市,鼓励国企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支持国有企业并购与产业链相关联的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4.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市场并重,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北交所、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推动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外向型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省内大型企业通过重组上市(借壳)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二)优化企业挂牌上市服务环境。

5.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宣传。进一步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合作,设立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基地,通过举办领导干部资本市场培训班、企业上市辅导培训班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企业挂牌上市宣传辅导,帮助市州政府和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负责)

6.解决企业挂牌上市障碍。将优化营商环境与服务企业上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支持开展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建立服务上市的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白名单,促进外部机构良性竞争。(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甘肃证监局负责)

7.加强市场培育功能。充分发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平台优势,以推动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上市并购为重点,加强“专精特新”板建设,形成多元化、一条龙的企业上市和融资服务体系。支持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申请创新试点先行先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吸引后备企业挂牌。各地应当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后备企业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共同推进企业挂牌和融资工作。(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负责)

8.加大对后备企业融资支持。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优化债券融资服务,加强绿色债券等创新产品运用。引导省内外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甘肃证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9.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鼓励各地出台支持辖区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户优惠政策。密切关注上市公司风险,对出现大幅亏损的上市公司,各地要加强分析研判,“一企一策”指导帮扶。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风险管控,遵循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发展格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企业挂牌上市推动机制。

10.建立包抓机制。按照对拟挂牌上市企业服务“一企一团队”“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思路,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包抓机制。各包抓责任人要结合全省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分工、拟挂牌上市重点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定期联系包抓企业,调度企业相关问题解决情况、企业挂牌上市计划推进情况、服务团队工作进度和质量;宣传各级支持挂牌上市政策,跟踪解决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融资等所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11.充分发挥金融顾问作用。健全完善金融顾问制度,“一企一团队”搭建政金企三方常态化沟通桥梁,帮助解决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金融政策直达、金融服务直达,进一步提高企业挂牌上市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甘肃证监局负责)

12.加快上市工作的数字化建设。建设甘肃省资本市场培育系统,覆盖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三级上市工作机构,打造集信息跟踪、培育辅导、融资对接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上市后备资源、上市服务项目和上市动态进程“一网查询”,满足企业对政策知识服务、上市培育服务、并购重组服务、中介资源对接服务、投融资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需求。(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负责)

(四)落实企业挂牌上市激励措施。

13.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后备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备企业上市前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后备企业发生改制重组业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14.完善挂牌上市激励政策。2023年1月1日起,省财政对于我省成功在境内主板、境内科创板、境内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成本(承销保荐费用、审计费用、法律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下同)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注册地且经营主体位于甘肃行政区域的企业,在香港联交所及其他境外重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甘肃境内的,按照上市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按照上市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挂牌成本实际支出给予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股改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各市州、兰州新区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定政策,加大对企业挂牌上市的财政奖补力度。(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挂牌上市工作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配套举措,优化发展环境,狠抓政策落地见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各地挂牌上市工作的业务指导,形成纵横联动、分工协作、同向发力的工作合力。

(三)做好培训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提升资本市场业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意识,组织上市后备企业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宣传挂牌上市政策动态,采用企业现身说法、面对面交流等方式,放大“示范效应”,营造“想上市、议上市、争上市”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挂牌上市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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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项目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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