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货币具有哪些职能所谓电子货币,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1、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
一、电子货币具有哪些职能
所谓电子货币,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
1、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
2、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
3、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
4、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一般认为,对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一种,应当视具体情况个案处理。对于信用卡、储值卡类的初级电子货币,只能视为查询和转移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者是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构成货币的一种。而类似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则是初步具备了流通货币的特征。
但是,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而不是仅作为一种商品;
(2)必须是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接受给付的一方无须保有追索权;
(3)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
(4)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通过收集、清算、结算来实现其价值;
(5)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二、电子货币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和职能
1、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该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其特点是:
2、(1)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
3、(2)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
4、(3)集金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5、(4)电子货币具有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
6、(5)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银行卡(磁卡、智能卡)为媒体。
7、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8、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
9、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三、信用卡等同货币吗
信用卡不是货币。英文:CreditCard,它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
1.首先,货币是充当交换媒介的一般等价物,价值尺度职能是货币的最基本的职能,而信用卡则不同,它不是等价物,没有价值尺度作用,而只是价值转移的手段,是货币的载体;
2.其次,作为流通手段,货币与商品在买与卖者之间不断作换位运动,而信用卡则永远隶属于一个主人,在作为媒介完成商品交易时,价值转移了,信用卡并没有转移,它所媒介的仍然是货币与商品的换位运动;
3.再次,信用卡是一种先进的支付工具,它是货币支付手段的扩大和延伸,它突破货币的局限性,可在一地或数地多次地为它的持有者完成交易,可在银行授信额度以内以或大或小的金额支付货币换回持卡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在为同一持卡人服务时,它把货币的支付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扩大了;
4.最后,信用卡布局有储藏手段,它在为客户服务时,所执行的仅仅是一种储蓄存折的作用;
5.它不会成为世界货币。尽管信用卡打破国界限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但由于它不具有价值尺度作用,它所转移的仍是货币,它在货币执行世界货币职能时仍然是一种支付工具。
四、信用卡满足货币的哪种职能
1、货币的职能: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的物品。
2、纸币是货币的一种形式而已,而外汇不过就是外国的货币,他们都属于货币,以上四种职能都具有。
3、而信用卡,准确的讲是你和银行的借贷关系,是银行把货币借给了你。所以归根结底,信用卡是不体现职能的,是银行给你的信用额度,也就是借给你的钱,体现了货币的全部职能。
五、信用卡的金融服务功能有哪些
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寿险、非寿险)。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6.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8.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10.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外汇,衍生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
11.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公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13.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14.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15.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