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 近日,洪江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查实,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其朋友龚磊(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系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龚磊使用。每次在收到龚磊提醒银行卡有进账的时候,段某某先通过其手机银行进行确认,然后按龚磊要求将相
怀化新闻网讯 近日,洪江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查实,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其朋友“龚磊”(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使用银行卡系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龚磊”使用。每次在收到“龚磊”提醒银行卡有进账的时候,段某某先通过其手机银行进行确认,然后按“龚磊”要求将相应数额资金转账出去。“龚磊”以段某某每帮助其转移5万元人民币一次,给段某某200元的“好处费”。段某某提供给“龚磊”的两张银行卡流入涉案资金19万余元,其中已查实系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4万余元,段某某帮助“龚磊”转移涉案资金共计14万余元。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段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的家属向法院退缴段某某违法所得赃款7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款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段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9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风险很高,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还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幸福美好生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要靠艰苦奋斗来创造,在遇到“两卡”转帐情况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