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干股就是某主体(以下简称干股方)不出资或出很少的资却可以拥有某公司部分股权或超出其出资额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是某方(以下简称送股方)以某种形式赠送的。下面假设公司股东都仅是送股方和干股方两方股东,以方便论述干股相关的各类专项问题。一、干股实现的方式:1、低价转让方式公司设立后,股东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可以忽略价值)的价款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某主体,使之成为干股的股东,这是最常用的方式,但这涉及到上市批
所谓“干股”就是某主体(以下简称干股方)不出资或出很少的资却可以拥有某公司部分股权或超出其出资额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是某方(以下简称送股方)以某种形式赠送的。下面假设公司股东都仅是送股方和干股方两方股东,以方便论述“干股”相关的各类专项问题。
一、“干股”实现的方式:
1、低价转让方式
公司设立后,股东以远远低于市场价(可以忽略价值)的价款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某主体,使之成为“干股”的股东,这是最常用的方式,但这涉及到上市批露问题;
2、赠与方式
公司设立后,股东直接将部分股份赠与某人,使之成为“干股”的股东,这种方式运用较少,也同样涉及到上市批露问题;
3、以费用代替出资
可以通过向合作方支付某项费用的方式(如:双方签订某种服务合同,约定由合作方提供服务,股东方支付费用),将部分出资额支付给合作方,由其向公司出资,这种方式是表面上最合法的方式,但要注意服务费用的实际操作问题,别留下不必要的麻烦。
二、“干股”的风险规避
1、“干股”股权处分问题
一般给干股的一方都不希望股东处分“干股”,因为通常“干股”股东对项目或公司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所以送股方一般不希望将来干股方将其持有的合作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同时有不愿收购该等股权,这些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非经其他股东许可,任何股东不得将其股权转让予第三方。其他股东无需因其不许可该等转让而承担收购该等股权的义务。
2、清算问题
合作公司成立后,出于送股方不希望看到的原因导致公司解散清算时,“干股”股东会无偿得到相当比例的资产,这与送股方当初送股的初衷不相符,因此可以在出资合作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在偿还完相关债务后,先由送股方收回出资,再按股权比例分享清算资产。如果“干股”股东以实物形式出了很少一部分资本金,可以在出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在偿还完相关债务后,股东各方按出资形式分别收回自己那部分出资。
3、表决权和利润分享问题
无论合作方干股比例为多少,送股方均可以通过与合作方在出资合作协议和章程中约定的方式,确定双方在合作公司中分取利润和形式表决权的比例,也可以约定送股方先行收回出资本息。基于某种考虑,在形式让干股方控股时,如果送股方担心干股合作方作为控股股东干预合作公司的经营策略或对送股方产生其他不利影响,可以要求在出资协议和合作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持有一定比例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如此实际上赋予了送股方一票否决权,从而规避由于干股合作方在形式上占控股地位而导致的风险。同时董事会人员构成上也可约定由送股方占多数。
另外可以约定送股方送股的条件为干股的股东将权利委托给送股方行使。
陈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