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 8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应根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 8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审慎设置关联交易限额,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确定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办法》明确了本级关联方的最小合理范围,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和人民银行均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
二是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前者受人民银行监管,后者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管理目标不同,集团内部交易重点防范虚构交易、转移利润、隐藏风险、监管套利等问题,集团对外关联交易重点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以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办法》将本级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三是提出内部管理总体要求。在管理制度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复杂程度,提升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治理架构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关联方清单。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流程、定价指引、限额管理、禁止行为、内部审计和责任追究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信息收集与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回避、报告和披露等;指导和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集团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的识别、评估和报告;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附属机构关联交易、 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性以及整个集团经营稳健性影响的评估检查。
《办法》还对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定价、审计和内部问责提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审慎设置关联交易限额,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从事禁止性行为,包括:通过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等。
四是分类提出关联交易管理具体要求。针对本级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建立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内部审批等全流程管控措施。针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重点关注重要附属机构、未上市且未受监管实体的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性。针对集团内部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各机构之间的依赖关系以及风险传染性等。针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等。
五是强化报告和披露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信息,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级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按季报送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综合分析评估报告。为强化市场约束作用,《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集团运作的透明度。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及时共享相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在必要时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股东和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