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内涵是指具有相同价值观,为了共同的目标、利益深度绑定,共同设立和经营公司的合作者;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合伙人一定是公司里的股东,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可以称为合伙人,只有那些具备合伙人内涵的股东才是合伙人,仅仅投入一些资金、资源,本人不直接参与公司创业活动或者从事兼职工作的股东都不适宜做合伙人。创始人,英文Founder,
合伙人”的内涵是指具有相同价值观,为了共同的目标、利益深度绑定,共同设立和经营公司的合作者;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合伙人一定是公司里的股东,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可以称为合伙人,只有那些具备合伙人内涵的股东才是合伙人,仅仅投入一些资金、资源,本人不直接参与公司创业活动或者从事兼职工作的股东都不适宜做“合伙人”。
创始人,英文Founder,一般是指企业的开创者,事件概念的最先提出者,或事物缘起的人,通常是企业建立时期的发起人、所有人和创业时的核心主导。比如新东方的创始人俞敏洪、联想的创始人柳传志等。
联合创始人,英文Co-Founder,指企业初创时期的多个创业伙伴,并在企业创建过程中分别承担具体的工作和一定的任务量,扮演过核心角色和关键作用的人。比如Google的创始人Page和Brin、苹果的创始人Jobs和Wozniak。
联合创始人在共同创建的项目或产品正式上线后或者达到具备提供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即使离开了,依然被视为联合创始人。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都属于合伙人,而且都属于创始合伙人,当然也都是公司的股东。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成大事者要善于借力,善于与人合作。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创业者来说,要想成功经营一家公司,最好的办法是与人合伙,采用合伙制,共同筹资、集思广益、共同谋划、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这样成功的概率是最大的。2014年,中国房地产业龙头万科集团召开合伙人创业大会时,132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成为万科集团的首批事业合伙人。万科总裁郁亮在大会上喊出这样一句口号:“职业经理人已死,事业合伙人时代诞生。”[1]
不久,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自述我是怎么被“中国合伙人”的,又一次引发了关于企业合伙制的热议。
从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到地产界翘楚的万科,从轻巧灵动的创业企业到声名显赫的传统企业,“合伙制”成为管理界的新名词。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创业者可以充分利用合伙制来筹集资金,与创业合伙人并肩作战、共担风雨、共享事业发展成果。在管理实践中,合伙制也正在逐渐取代传统雇佣制。作为老板,一定要深刻认清这样一个现实:未来都是合伙人,没有员工,更没有“打工仔”一说。时代在变,企业的组织模式同样也需要变革。雇佣制已经不再适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要求,要打破传统的雇佣关系,更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强强联合。合伙时代已经到来。
合伙人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伙人是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影响很大,选择好合伙人是创业的头等大事。合伙人的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力,合伙人的素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最终成就,合伙人是企业的基因,既决定了企业的出身,也决定了企业的未来。
(二)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合伙关系是接近于长期、深度绑定的婚姻关系。合伙人一旦选定,不管你喜欢不喜欢他都会伴随企业终生,商业文明的最高原则是股东(包括这里的合伙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管他是怎么获得的股权。既然他是股东,他的股权就不能因任何原因予以剥夺,包括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剥夺。如果合伙人之间分手,企业必然伤筋动骨,尤其是在当今中国诚信缺失的时代,一旦选择了错误的合伙人,不仅难以建立真诚的合作关系,就连分手也会万般艰难。
(三)中国公司的失败,至少有一半是因为合伙人出了问题。人们常常可以共患难却不能共富贵,企业一旦做强做大,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就会随之出现。几乎每个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合伙人之间的分分合合。
因此,真格基金创始人徐小平在近期的演讲中着重强调了合伙人的重要性,他表示“合伙人的重要性超过了商业模式和行业选择,比你是否处于风口上更重要”
股权是企业股权设计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正确理解股权的含义与权能是进行股权设计的一个前提条件。
关于股权的含义,专家学者各有不尽相同的定义和解释,主要有以下表述:
(一)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权为股票表彰的权利。[3]
(二)股权,又称股东权,是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4]
(三)狭义的股东权,则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5]
(四)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在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于公司存续中,对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股份持有人为股东,得享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简称股权。[6]
(五)股东权,乃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7]
股权的基础是社员权,产生于股东地位或股东资格。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制度和公司自身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权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投资人基于投资行为而获得股东资格;第二层是股权的具体内容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第三层是股权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股东的经济利益是核心内容。[8]
股权因公司设立时出资,或因公司增资时入股,或因股权受让,或因受赠,或因共有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时继受,或因股票等证券市场交易而取得。
二、股权的权能类型有哪些
根据股权内容和行使目的,股权的权能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两大类型: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权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无须其他股东的配合就可以行使。共益权尽管也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管理权,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权的财产性和请求性,共益权表明了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三、股权的具体权能包括哪些
股权具有各种权能,一般来说,股权的全部权能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股东身份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依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公司治理采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撤销权。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权利: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资本维持原则。但这并不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着公司,因此,当他们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最大股东占股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权结构;
不控股的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最大股东占股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下的股权结构。
当然,从广义上讲,股东虽然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二分之一,但股权比例最大,如果能够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的,也属于控股的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