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问题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方式中存在应收应付对冲,主要系公司与同一集团公司内公司销售、采购业务并存,根据公司与同一集团公司内公司签署的抵账协议,将公司合并范围内对外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抵消。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应收、应付对冲涉及的客户、供应商、金额、相关账款形成事项、时间点、账龄、对冲的依据,对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问询回复1.各期应收、应付对冲明细报告期内,各期应收、应付
问询问题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方式中存在应收应付对冲,主要系公司与同一集团公司内公司销售、采购业务并存,根据公司与同一集团公司内公司签署的抵账协议,将公司合并范围内对外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抵消。
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应收、应付对冲涉及的客户、供应商、金额、相关账款形成事项、时间点、账龄、对冲的依据,对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问询回复
1.各期应收、应付对冲明细
报告期内,各期应收、应付对冲涉及的客户、供应商、金额、相关账款形成事项、时间点、账龄、对冲的依据如下:
(1)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与赣锋锂电均有大额应收、应付账款对冲的原因系公司与赣锋锂业及其关联方同时存在销售与采购业务。其中,公司的销售对象为赣锋锂业控股子公司赣锋锂电,主要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生产的磷酸铁锂是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公司的采购对象为赣锋锂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宁都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和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赣锋锂业系国内知名碳酸锂供货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采购碳酸锂原材料。
为降低交易成本,依据公司与赣锋锂电、赣锋锂业或其子公司宁都县赣锋锂业有限公司、江西赣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抵账协议,对于上述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抵账,该等抵账具有交易基础,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赣锋锂业及其关联方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与中航信诺均有大额应收、应付账款对冲的原因系公司与中航信诺同时存在销售与采购业务。公司向中航信诺采购的内容主要系委托中航信诺加工生产磷酸铁锂,同时因中航信诺本身具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公司存在向中航信诺销售磷酸铁锂的情形,经由其销售至其他客户。
为降低交易成本,依据公司与中航信诺协商一致或达成的抵账协议,对于上述交易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抵账,该等抵账具有交易基础,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航信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应收、应付对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符合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当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该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公司与同一客户或同一集团内公司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同意,以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采购货物形成的应付账款债 务对冲,对冲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对冲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同时应付账款所对应的付款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公司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符合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公司分别与前述客户、供应商达成了款项结算抵扣的约定,故公司具有抵消上述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同时,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上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因而,公司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的条件;在会计处理上,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进行了抵消处理。
综上所述, 应收、应付对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注:本案例为湖北万润科创板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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