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大部分资金将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利益。案件事实古某自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保洁服务中心工作,从事保洁工作。经劳动仲裁确认,古某与保洁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至2018年期间,古某每年都向保洁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大部分资金将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利益。
案件事实
古某自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保洁服务中心工作,从事保洁工作。经劳动仲裁确认,古某与保洁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至2018年期间,古某每年都向保洁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请求保洁服务中心给予向应的补助,由个人另行解决社保问题。
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截至2022年1月27日,古某合计需要补交社会保险74786.78元,其中单位缴纳35284元,个人交费14749.44元,利息24783.34元。
因保洁服务中心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古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洁服务中心赔偿社会保险损失35284元及利息24783.34元。
各方观点
保洁服务中心认为:
古某每年都提交申请书,自愿放弃由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由单位给予相应补助。古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未提供在签订申请书时存在欺骗、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申请书中的承诺真实有效。古某承诺放弃社会保险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损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古某认为:
古某承认本人每年都会提交申请书。但是,其仅仅在申请人处签字,申请书系保洁服务中心提供,古某作为少数民族,汉语认读能力有限,对申请书的内容并不了解。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保洁服务中心和古某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古某是否有权要求保洁服务中心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关于双方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大部分资金将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利益。
因此,保洁服务中心和古某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保洁服务中心为古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古某是否有权要求保洁服务中心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本案中,因保洁服务中心未为古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古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古某有权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该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以参考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保洁服务中心赔偿古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0067.34元。
法律解析
权利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享有的权利,可以决定行使权利、让与权利或者放弃权力等。但是,权利人作出上述决定亦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些限制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既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其中,养老保险已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甚至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费用也要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因此,社会保险的缴纳与否并非仅影响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影响巨大。
因此,法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基本都给予否定性评价。
已有的很多案例虽然也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但法院所依据的理由均是该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法院在否定关于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时,除了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理由外,还提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强调约定放弃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与危害性,任何劳动者均不得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案号:(2022)新42民终1224号